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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团费”旅游将不复存在

发布于2008-01-17 10:26:00 | 来源:广东省惠州市文华一路惠州日报社电讯技术部 | 资讯分类:旅游资讯
                         广东旅游价格管理办法3月施行,旅行社在明码标价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报讯 (记者罗孝宗)旅行社旅游价格应明码标价,并在经营或收费场所醒目公示。日前出台的《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对旅游价格方面不规范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今年3月1日以后,旅游行社宣传广告中常见的“零团费”、“1元游”承诺将不复存在。

    《办法》规定,旅行社的收费应当采用价目表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并在醒目场所予以公示。其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路线或项目、出行天数、住宿酒店、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自理费用等。旅行社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非统一办理的旅游服务及项目,应当以旅游者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旅行社不得采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扰乱正常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旅游者及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在激烈的竞争中,一些旅行社为获取利润,常常采取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比如标价1000元游某地,但实际收费远不止1000元;有的质价不符,游览项目和服务质量严重缩水;有的不由游客同意擅自改变线路,安排过多的购物或自费活动项目;还有的利用“零团费”、“1元游”、“某某元起”等模糊标价,误导欺骗游客。这些行为既损害了游客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旅行社行业的形象。业内人士期待,该《办法》的实施,能切实改变这一恶性竞争顽疾。市物价局与市旅游局等管理部门也表示,将加强检查,打击旅游企业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