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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间纠纷不得影响团队行程

发布于2007-09-30 10:27:00 | 来源:网络 | 资讯分类:行业资讯
    北京旅游局昨天发出通知,要求旅行社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明码标价,公平竞争,严禁旅行社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将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的团款纠纷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并由此中断旅游团的正常行程。 

  旅游局要求,各旅行社要加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明码标价,公平竞争,严禁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将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的团款纠纷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并由此中断旅游团正常行程。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导游员和领队的管理工作,制定合理、公平的导游员(领队)报酬机制,不得以任何借口让导游员缴纳“人头费”或垫付团款。 

  旅游局表示,“十一”黄金周期间客流量较大,安全问题尤为重要。旅行社须与汽车客运公司、就餐的餐馆、住宿的饭店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租用的车辆必须具有旅游运营资质。要确保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火防盗等项工作做好做实,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一”期间,从事“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粘贴“一日游”宣传招揽广告,不得以低价招揽、加收费用等欺诈手段揽客,不得用散发小名片的方式招揽游客,不得使用无旅游运营资质的车辆和无证导游员。旅行社应明示“一日游”价格,并应与游客签订出游合同,如实告知有关旅游行程、餐饮、用车等方面安排的真实情况,并按照约定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所规定标准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