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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部门发布“十一”旅游质量、行车安全提示

发布于2007-09-05 14:35:00 | 来源:网络 | 资讯分类:行业资讯
    “十一”黄金周旅游出行高峰即将来临,4日,天津旅游部门针对旅游质量、行车安全向全市旅游企业发出提示,确保黄金周期间为各地游客提供高质量服务。 

  旅游质量提示: 

  各旅行社要坚决杜绝“零负团费”,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应急预案工作程序,做到及时、快速反应,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严禁使用营运手续不全和车质差的车辆,严禁驾驶员超载、超时疲劳驾驶;对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与安全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导游服务意识;各旅行社要随时与带团的导游员、领队和地接社保持通讯畅通,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要及时上报;组织出境游的旅行社,行前尽可能全面了解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医疗卫生和社会治安状况,严格遵守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提醒游客要注意举止文明;对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出国特别提醒》国家或地区,要告知游客并提醒游客为自身安全慎重考虑,谨慎前往。 

  行车安全提示: 

  司乘人员要严格执行《旅游汽车服务质量》与《旅游汽车设施与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坚持“六证”(营运证、客运证、治安证、上岗证、驾驶证、行驶证)齐全,跨省营运时携带省际旅游证;文明行车做到让车、必须让道、不开超速车、不开逗气车、不开带病车、不酒后驾车、遵纪守法、服从交警指挥、配合有关部门停车检查、过铁路或十字路口时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杜绝驾驶员“疲劳驾驶”,单程行驶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必须配备有上岗证的副驾驶员,并保证驾驶员一次驾驶不超过三小时,24小时之内累计驾驶不超过八小时,驾驶员要保证八小时睡眠;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检查,杜绝车辆带病行驶,确保灯光、制动、转向系统的安全可靠;要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明确责任,相关负责人要预留手机号码便于及时沟通、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霍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