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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规:外出游玩不能在生态林中野炊违者罚款

发布于2007-08-31 10:38:00 | 来源:网络 | 资讯分类:行业资讯
    昨天,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这两部管理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昨日没有进行表决,修改后将交付下次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规定,生态林范围内不许野炊、乱挖滥采野生植物,否则都将受到处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可以在承包的农村土地上营造生态林,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生态林。 

  对于乱砍滥伐生态林的问题,《条例》规定了11种生态林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包括无证采伐、采石、野炊、狩猎、燃放烟花爆竹、使用剧毒农药等。根据涉及不同的禁止行为,将予以50元至1万元的罚款或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的罚款。此外,对烧荒或野炊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生态林内的自然资源和森林资源,在符合开发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具体由市林业局会同旅游、规划等部门编制。对未经批准从事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由市或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