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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拔优秀导游参加第二届全国导游大赛决赛的通知

湖北海旅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民主路门市部 | 发布于2012-05-12 10:08:00 | 来源:网络 | 资讯分类:导游资讯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2009—2015)》,展示导游形象风采,交流导游服务经验,激励导游提升素质,提升导游服务质量,树立旅游行业形象,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导游大赛的通知》有关精神,拟选拔3名选手参加第二届全国导游大赛决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或持有景区点导游证或讲解员证、在景区点从事导游讲解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导游讲解服务一年以上。
(三)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游客评价优良,无重大投诉和违规记录。
(四)导游参赛前3年内无一次性扣分达6分以上(含6分)或一年内累计扣分达10分的记录。
(五)第一届全国导游大赛获奖选手(湖北)可优先推荐。
(六)湖北省历届导游大赛特别是2011年第八届导游大赛获奖导游员可优先推荐。
二、选拔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20125-8月,各市(州)通过举行初赛等方式进行初选(2011年内举办过导游大赛的地区可不再举办初赛),初选分为中文和外语两个项目组进行,外语限在英、法、德、俄、韩、日六个语种中选择。
(二)各地于831日前上报推荐名单及推荐表。根据近来导游大赛情况,推荐名额分配如下:武汉5人(至少含外语导游2人),宜昌3人(至少含外语导游1人):十堰市、恩施州、荆州市各1-2人,其它地区各1人(语种不限)。
(三)省旅游局于9月上旬进行资料审查、面试等综合考察考核,确定参加集训人选并组织第一次集训。
(四)10月,省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要求制作相关DVD短片等资料,完成参赛准备工作。
(五)11月前向大赛组委会推荐参加决赛选手,随后组织第二次集训。
(六)12月,参加全国导游大赛决赛。
三、有关奖励
(一)参加决赛获奖的选手除享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有关奖励外,还将享受省旅游局颁发的奖金及其他荣誉。
(二)所有参加集训选手可免当年年审,并享受集训补贴。
(三)所有参加集训选手的培训及食宿等费用均由省旅游局承担。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导游是旅游接待服务的重要力量,不断改进和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对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全面建设旅游经济强省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以本届大赛为契机,通过“以赛代训”的方式,使每一个导游得到一次知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提升,使参赛导游能够充分展示当地导游队伍和旅游行业形象。
(二)精心准备、认真组织。各地要组建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初赛(选拔)各项工作。要积极协调配合,争取更多的部门参与、支持,扩大导游大赛的影响力,促使更多方面和公众关心、支持导游队伍建设。要落实人员、经费、设施设备,认真制定和落实选拔工作方案。要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广泛动员和组织本地导游人员积极参与,通过逐级竞赛和推荐,选拔出代表本地区、本单位水平的优秀选手。
(三)遵守规定、严格选拔。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层层选拔参赛选手,严格依据规则和比赛成绩,综合考核其工作业绩、服务水平和工作表现推荐比赛选手。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所分配的名额限度内选拔推荐决赛参赛选手。要协调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选手和大赛质量。
(四)积极协调、落实奖励。各地在组织初赛中,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参赛选手在时间、工作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积极争取制定和落实获奖选手的表彰、奖励政策和规定,充分调动导游参与的积极性。
(五)加强引导、树立典型。各地要利用好本次大赛,全面宣传展示导游形象,发挥获奖选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对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以及比赛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导游员,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展示活动,要同时结合各地实际,请他们进课堂、上讲台进行言传身教,促进导游业务能力、思想道德、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联系人:魏宏悟    联系电话:027-87124682
邮箱: 292971062@qq.com
  
附件:第二届全国导游大赛决赛选手推荐表.doc
http://www.hubeitour.gov.cn/upload/201251183351778.doc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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