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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报》:游艇经济:能否迎接中国“大旅游时代”的来临?

陕西中旅阳光国际旅行社总社(商旅部) | 发布于2011-06-10 08:47:00 | 来源:网络 | 资讯分类:行业资讯
来自三亚海事局的消息,该局已依法完成香港法人独资企业所属的“中亚号”游艇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日前首艘外资企业游艇正式落户三亚。这也是自2010年《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和《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后,第一艘外资独资企业游艇落户三亚。
据悉,“中亚号”船长11.40米,船宽3.66米,型深1.16米,总吨位11吨,净重3吨。三亚海事局负责人说,近年来,三亚游艇经济发展势头强劲,靠泊的游艇数量也迅速增加,为促进辖区游艇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助推海南游艇发展成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亮点。两个《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有效解决了个人及在大陆投资的外资企业购买游艇办理船舶登记的问题,打破了游艇登记时户籍和外资比例限制,推进游艇旅游多元化发展。
随着《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与《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相继出台,游艇旅游这一迅速冒起的朝阳项目进入大众视野,成为最瞩目的水上休闲项目。辽宁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沿海和内陆水上旅游资源丰富且经济相对发达的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纷纷对游艇旅游的发展寄予厚望,欲将其打造为城市品牌。目前,我国游艇旅游已有所发展,其中以深圳、上海、青岛、日照等地发展较快。青岛、日照由于有2008年奥帆赛和世帆赛的因素,游艇旅游发展迅猛。
而与此同时,一年一度的中国游艇展已经办到第16届,海外游艇巨头每年像候鸟般飞来飞去,被喻为“漂浮在黄金水道上的商机”的游艇经济,却仍然显得若即若离。据了解,目前我国相应的针对游艇旅游的金融产品几乎是一个空白。这种情形的出现,将从资本层面上限制游艇旅游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在“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如何打破游艇旅游融资瓶颈,让游艇旅游融资“游”出水面?如何迎接中国“大旅游时代”的来临,促进游艇旅游发展方式的转变?这将是关乎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国游艇旅游能否做大做强的重要突破口。
融资需求巨大
 “应大力发展游艇产业,让富人把钱掏出来,拉动内需。”该如何拉动内需?业界人士认为:
一个国际背景是,欧美游艇产业在金融危机中遭受了重创,普通家庭能消费的36尺以下小型游艇,已被还不起房贷的人们抛弃;而作为游艇主力消费群体的富人阶层,因承受着巨大道德压力而不敢消费。
 “中国能成为世界游艇产业的避风港吗?”《2010胡润财富报告》显示,中国内地千万富豪人数达87.5万,亿万富豪达5.5万,其中有一半的富豪都有购买游艇的意愿。在这个基数上推算,以平均游艇单价400万元估计,中国仅豪华游艇的潜在市场规模就有可能达到1100亿元。难怪许多业内人士感慨,中国的富豪只要有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的人购买游艇,这个量就将非常可观,而中产阶级对中低端船艇的消费潜力一旦被充分挖掘出来,这个规模将更加惊人。
游艇属于奢侈品,国家以前并不提倡,产业链上游的空白,制约了游艇产业的发展。
据国家旅游局有关人士介绍,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游艇融资已是一个发展了近百年、非常成熟的金融产品。客户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去购买游艇是一个非常简便的商业行为,而融资的简便性也大大促进了海外游艇产业的发展与繁荣。据了解,在国外该产品的融资模式大体如下:客户即游艇购买者向游艇生产商或销售商支付一定比例的付款;客户向提供游艇融资的商业银行提出融资申请;提供游艇融资的商业银行在接到客户的融资申请后对客户进行相关的资信调查,同时要求客户为需要融资的游艇购买包括但不限于船壳险以及责任险等保险并将保险的受益人转让给商业银行,而且银行要求客户将该游艇抵押给商业银行作为融资的抵押品。“而在我国,可以预期今后10年内,随着国民收入及生活水平的继续提高,游艇这一奢侈消费品必将被更多消费者接受。同时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倾斜与支持,游艇旅游及其他相关产业在我国未来的发展真正具备了内外两个主要发展动力。”
如果金融机构能够抓住这一细分市场,先期进入,不仅可推动游艇行业的更快发展,也可以提升金融产品的多样化与全面化,使得自己的船舶及其衍生产业融资业务伴随着游艇旅游的兴起而更上新台阶。”
聚焦“四大难题”
随着“大旅游时代”的到来,不可否认,游艇旅游作为一个不断向好的朝阳产业,游艇旅游融资却裹足不前——我国仍然没有一家金融机构能真正推出游艇旅游融资产品,势必有其难言之隐。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黄泽民认为,这主要表现在“四大难题”。
首先是融资主体的不一致。在海外,游艇旅游融资项目的客户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的游艇旅游融资通过商业银行的零售银行以及私人银行去完成,后者的融资则要通过商业银行的公司银行去完成。而对于国内的商业银行而言,现阶段由传统的零售银行或刚刚发展几年的私人银行来完成游艇旅游融资相关业务,相对而言不现实,因为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的限制,稍显力不从心。
其次表现在融资金额的不足。针对自然人客户而言,他们面临的困境往往是需要游艇旅游融资的时候却找不到可以向自己提供融资的商业银行。而针对企业法人客户而言,他们面临的困境则是由于融资金额过小,造成商业银行没有融资兴趣。据了解,现在我国有能力进行船舶及其衍生产业融资的商业银行往往是大中型商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往往对大型融资项目有所偏好。而游艇旅游融资项目恰恰由于游艇与其他船舶及其衍生产业相比单价偏低,融资比例将更低。这样的低金额、高技术性的融资是大中型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所不愿意从事的,这也为企业法人的游艇旅游融资制造了不便之处。
再次是抵押品处置困难。据了解,在海外传统的游艇融资结构中,商业银行要求的最基本条件是融资申请人需要将融资的游艇抵押,但由于现阶段国内游艇一级市场仍处于培育期,造成国内根本没有成熟的二级交易市场,因此,商业银行不得不面临这样的窘境:一旦融资客户违约,被抵押的游艇却因无法找到买家而给银行带来风险。面对这一现状,商业银行即便愿意提供游艇旅游融资,也必然要求客户提供除游艇、游艇地产、游艇相关服务产业之外的其他资产抵押,此时,若得不到客户认可,银行只能选择放弃融资业务。
国内金融机构体制限制也是其中一道“坎”。国内金融机构传统的总、分行结构也从体制上对船舶及其衍生产业融资包括游艇旅游融资造成了一定限制。例如,游艇旅游的主要发展区域为我国沿海沿江地区,当一个大型金融机构的某分支机构意识到了游艇旅游融资的重要性并付诸实施时,但由于经营范围区域化限定,该游艇旅游融资范围也仅仅局限在该机构经营地,难以为整个游艇旅游造成整体推动效果。
“以上四个主要原因造成了游艇旅游融资在我国现阶段迟迟没有起步、长时间处于萌芽状态。如何打破现状,促进游艇融资业务的发展,是国内的从事船舶及其衍生产业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黄泽民委员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