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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服务新标准出台强迫购物将按次赔偿

南京市中国旅行社 | 发布于2011-04-29 10:15:00 | 来源:网络 | 资讯分类:行业资讯
今后游客再遭旅行社强迫购物,将按强迫购物次数获得赔偿。 
  近日,国家旅游局研究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颁布并实施。《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了解到,此次新版《标准》在对“旅游购物”的规范中,首次明确将按强迫购物的次数对游客进行赔偿,成为最大亮点。 
  新《标准》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携程旅游副总经理陈彦伊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新版《标准》对旅游行业的意义在于,赔付标准明确,有法可依,游客权益进一步得到保护。尤其对于旅游行业长期存在的单方面不履行合同、随意降低服务质量、欺诈或者强迫购物等违规行为,今后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标准》将提供更具体的依据。 
  记者注意到,新版《标准》同时对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等情况,都规定了旅行社承担责任的标准。 
  在此次发布的新《标准》中,还有一大亮点在于要求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支付最高20%的违约金。 
  在1997年颁布的《试行标准》中,要求国内游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业内人士认为,新版《标准》对于旅行社市场发展将有优胜劣汰的效果。由于赔付标准提高,在《标准》出台并严格实施以后,一些不合规经营的中小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会加大,其潜在经营成本会上升。但对正规大型旅游企业影响不大,反而有利于以优质服务获得更大市场份额。 
  据了解,全国人大于去年12月成立了《旅游法》起草小组,目前《旅游法》大纲已经确定、主要章节已形成初稿,正处于调研和修订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