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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管理的通知

青海龙之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发布于2011-03-30 16:06:00 | 来源:网络 | 资讯分类:导游资讯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旅游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旅游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旅游者对旅游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导游服务是旅游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导游队伍素质,规范导游市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青海省旅游条例》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导游证办理
  (一)经考试合格获得导游资格的人员,应当与一家旅行社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与一家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备案的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签订《社会导游员管理协议书》,并办理注册手续。
  (二)持劳动合同或社会导游员管理协议书向省旅游局申请办理导游证。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员统称专职导游;与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签订《社会导游员管理协议书》的导游人员统称社会导游。
  (三)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与劳动合同或社会导游员管理协议书规定的期限相同;导游证有效期满,原聘用关系自动终止,在未重新办理导游证之前,该导游不得从事导游服务。
  (四)专职导游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社会导游与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签订管理协议期间,旅行社、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对导游人员负有教育、培训、管理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专职导游与旅行社解除劳动合同,或社会导游与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解除管理协议,导游证立即失效(导游资格证依然有效)。
  (六)旅行社与专职导游解除劳动合同,或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与社会导游解除管理协议后,旅行社或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向省旅游管理部门书面汇报,由省旅游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如逾期不报,期间该导游违法违规行为原旅行社或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导游员管理
  (一)专职导游、社会导游应当主动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积极配合质监执法工作,不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不配合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将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青海省旅游条例》予以处罚。
  (二)专职导游、社会导游应当根据合同或管理协议的约定,服从旅行社或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熟练掌握导游基本常识,熟记与导游服务相关的解说词及讲解技巧,熟悉相关旅游线路
  (三)专职导游、社会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青海省旅游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专职导游、社会导游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和旅游合同的约定,携带导游证、《导游人员委派书》,团队计划书,并在“地陪”或“全陪”栏内标明导游人员姓名,社会导游还应当携带由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派遣单。 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团队计划书安排的行、游、住、食、购、娱等活动,不得擅自更改计划,不得组织游客或胁迫、诱骗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及购物活动,自觉遵守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社会导游人员任务派遣单”、“借调导游服务协议书”、“社会导游人员服务意见反馈单”、“服务质量奖惩办法”等一系列操作程序与管理规则,具体实施对社会导游人员的计分、年审和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专职导游、社会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或与之签订社会导游管理协议的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委派。未经委派,专职导游、社会导游不得擅自承揽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否则按私自承揽业务予以处罚。
  (七)旅行社聘用未与本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到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备案的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聘用,签订《借调导游员协议书》。
  (八)专职导游、社会导游带团后,应当请团队的领队或聘用导游员的旅行社按要求如实填写意见反馈表,签字盖章后交给旅行社或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九)专职导游、社会导游应当按要求上团,不得以任何理由挑选团队,如不按要求上团或使用过期的协议书,除按规定给予扣分外,视情节的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十)导游证(IC卡)遗失的专职导游、社会导游,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公告,一个月以后到省旅游局质量监督部门开具扣分情况证明后按程序重新办理。
  (十一)旅行社与被临时借调的社会导游人员的导服费用,应当与该社会导游人员所在的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结算,不得私自与社会导游个人结算。
  三、导游证年审
  专职导游、社会导游参加年审,应当携带与旅行社签定的劳动合同或与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签订的《社会导游管理协议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复印件、年审培训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省旅游局办理。
  专职导游、社会导游应当参加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无故不参加年审培训的导游人员,不得通过年审。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导游人员转社和调动
  专职导游、社会导游在合同或管理协议存续期间需要转社、调动的,须提前向旅行社或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原旅行社或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开具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的证明,以及与新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复印件等,到省旅游管理部门办理转社、调动手续;跨州(地、市)转社或调动,州(地、市)旅游局应当出具同意转出的证明;从外省转入的导游人员,还应当出具原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有条件进行“全国导游管理系统”操作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导游证(IC卡)停用、同意调出的证明;省内转向省外的专职导游、社会导游,原旅行社或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开具“无经济纠纷,同意解除合同”证明,所在州(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具同意转出的证明,由州(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省旅游局办理,导游证(IC卡)由省旅游局收回作废。
  在年审期间临时转社、调动的专职导游、社会导游,原则上不予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办理,应当在原发证单位参加年审后按程序办理转社、调动手续。
  特此通知

青海省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