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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索要小费最高罚3万

发布于2005-10-21 09:05:00 |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资讯分类:行业资讯
   昨日,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重庆市旅游条例》。《条例》指出,市民随团旅游,如在旅行社指定商店买到了假货,旅行社应负责退换商品,不能退的,旅行社应先赔偿;旅游从业人员向游客索要小费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明确指出,因住宿、交通、旅游区等原因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先赔偿,并有权向违约的旅游经营者追偿。游客在旅行社指定的旅游商店或商品加工厂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失效、变质商品的,旅行社应先行赔偿再追偿。游客在旅游时造成人身伤亡的,组团社应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再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对无证经营旅游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组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5万元罚款。同时,景区强行向游客销售联票、套票的,处1000-10000万元罚款。此外,景区聘用或默许无证导游的,处1000-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