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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不想购物 合同里可约定

发布于2005-09-23 08:34:00 | 来源:东方今报 | 资讯分类:行业资讯
   郑州旅游局发出黄金周旅游八大警示,玩得“不爽”可到4个部门讨说法

  今报讯 昨天,郑州市旅游局公布往年游客投诉、反映较多的8个问题,给将在十一黄金周出游的游客打个“预防针”。

  警示一:仔细看旅游广告


  规范的旅游广告应包括: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名称、电话、地址等内容。

  警示二:看旅行社“三证”

  游客报名时要注意查看旅行社必须有的“三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需要注意的是,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国际旅行社国内和国际业务都可经营。

  警示三:保留好发票

  签订合同前,游客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要在合同中进行书面约定,如:购物的地点和次数;住宿的标准(是招待所还是星级饭店,不要相信“准×星”的字样);交通工具的标准(火车是快车还是慢车,汽车是进口还是国产的、有无空调);餐饮的标准(几顿正餐、几顿早餐);儿童的费用(是否含床位和交通工具座位)等。

  签订合同后,要索取和保留好发票。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重要凭证之一。

  警示四:三种报价搞清

  旅行社的报价通常有三种:一是全包价,即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门票费、导游费和保险费以及各种税费等都在报价中;二是半包价,旅行社只代办一部分,游客自己再出一部分,如不含某些景点门票等;三是小包价,旅行社只负责交通费、住宿费,其余费用游客自理。选择旅行社时,游客要考虑其质量和信誉,不要把价格当成唯一的参考依据。

  警示五:小心被“转团”

  转团和拼团,是指一个旅行社某个线路人数不到组团人数,就将报名游客转到其他旅行社,这在旅行社业务中是常见现象。根据有关规定,转团的前提一是必须征得游客同意;二是发生服务、质量问题,须由有合同关系的旅行社承担责任。

  警示六:最好买份意外险

  根据规定,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人身意外险由旅行社推荐、游客自愿购买。由于二者投保主体、受益人不同,旅游质监部门建议游客为自己投保旅游人身意外险。

  警示七:不想购物可约定

  行程中有购物项目的,签订合同时双方要有书面约定,行程计划安排之外的购物活动,游客有权拒绝参加。但是游客在非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物,发生质量、价格等问题,责任由购物者自负。

  警示八:维权要冷静

  因航班延误、火(汽)车晚点而造成旅行团行程受阻时,游客不要采取过激行动,比如拒绝登机、拒绝上车。否则,本来由旅行社等方面承担的责任,就会变成游客和旅行社双方都要承担的责任。

  在旅途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及时到当地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旅游后60天之内,还可到报名所在地的旅游质监部门投诉;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到法院起诉也可以。

  十一黄金周期间,郑州游客或者来郑游客如果遇到什么问题和麻烦,可拨打郑州市旅游局质监所24小时投诉咨询电话:0371-67188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