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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游时溺水身亡 旅行社被判赔10万元

发布于2005-08-12 15:48:00 | 来源:中国消费网 | 资讯分类:行业资讯
     李某与同事一起参加新、马、泰3国游,不料在泰国金沙岛游泳溺水身亡。死者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和人身意外保险费。近日,上海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旅行社赔偿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和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去年3月,李某同事陈某代表其他6人与东方明珠国际旅行社签订赴新、马、泰团体旅游合同。4月1日,旅行团一行来到泰国金沙岛,导游安排游客在岛上自由活动,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及相关事项,但李某仍在自由活动中溺水身亡。

  李某家属认为,旅行社有保障旅客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由于李某对海况和水文都不熟悉,旅行社也未向他发出游泳时可能会发生危险的警示,导致李某溺水身亡。同时,旅行社也未告知李某需要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致使其丧失获得意外保险金的权利,旅行社应当担责。

  旅行社称,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因出于自愿,这在旅游合同中也已载明,旅行社已经做到了告知义务。另外,旅行社也已多次告知游客注意安全,故旅行社对李某的溺水身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健康的成年人,应该知道和预见游泳时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但由于其疏忽大意,在一个可以游泳的场所溺水身亡,其本人负有主要过错。旅行社对游客游泳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性及如何避免危险的发生警示不够,也负有一定过错,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