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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

五台山康辉旅行社 | 发布于2009-07-10 16:28:22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其他
旅行社条例》五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26日由新华社受权公布。

    条例分总则、旅行社的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旅行社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六十八条,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等条件。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根据条例,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根据条例,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条例要求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