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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解《云南省旅游条例》

昆明青旅集团 | 发布于2007-03-10 17:43:00 | 来源:转载 | 目的地:昆明
  新出台的《云南旅游条例》以“大旅游”和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为立足点,因此消除区域壁垒、实行无障碍旅游便成为现阶段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新《条例》中,明确了政府应当把旅游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合作,消除区域间的旅游服务贸易壁垒。   

  旅行社可进行公务接待

  对于旅行社是否能够经营公务活动?这是业界一直以来关注的焦点。新《条例》第16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据了解,该条款的制定借鉴了《上海市旅游条例》,从上海方面实践的情况来看,通过旅行社安排,有利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关公务接待的市场化,而且可以降低公务成本。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出让

  旅游资源是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新《条例》在第23条规定:“依法可以出让的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出让、转让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此条款的颁布为我省景区、景点的改革提供了依据。此外,针对云南的特色旅游资源,《条例》还对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资源的保护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主要旅游景区(点)实行游客容量控制制度,以确保旅游资源的合理保护及开发。

  经营者应公示收费标准 

  随着我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者权益保护越加受到重视。新《条例》更加明确规定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强调了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安全与卫生,明确了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赔偿规定,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确了旅游者的救急途径。

  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据悉,目前我省大量的旅游市场检查、监督和受理游客投诉等执法工作,主要是由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来承担,但因该机构是委托执法单位,因此执法力度相对薄弱,客观上已不能适应规范市场的需要。

  为此,新《条例》中规定了由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为授权执法主体,负责旅游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旅游投诉处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旅游执法队伍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行会启动失信惩戒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服务规范,实施行业自律,拓展旅游市场,开展宣传促销,发布市场信息,进行行业培训和交流,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申请旅游行业协会调解。

  同时明确由旅游行业协会具体负责对旅游经营者实行诚信等级认定、信用监督和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并向社会公告,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经营者法律责任得确认

  为增强新《条例》的权威性,针对旅游业特殊性,在充分吸纳原条例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对旅游经营者的主要禁止行为和违法行为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确了由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为授权执法主体,无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此外,对于不依法与其聘用的旅游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给旅游从业人员发放合法劳动报酬以及不办理相关福利和社会保险的,明确由价格或者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同时,对违法、违规的旅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