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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买到假货 旅行社先赔偿

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 | 发布于2006-10-11 18:12:00 | 来源:网络 | 目的地:西安
本报讯(记者王飞)记者昨天获悉,《广州旅游条例(修订稿)》(简称修订稿)已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完毕,预计将很快得以实施。“修订稿”首次明确了“导游服务费”的概念,并规定“旅行社对外报价中,将导游服务费单独列出”;规定游客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商店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并严禁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人头费”。

  修订稿首次明确“导游服务费”

  “修订稿”中最吸引眼球的是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对外报价中,将导游服务费单独列出,并为派遣带团的导游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此前一直禁止向游客收取“小费”的规定是否因此而松动?“导游服务费”是否等同于“小费”?旅行社资深人士分析,一方面,“小费”带有自愿支付的性质,但导游服务费不属于自愿性质,游客无论满意与否都要向旅行社支付。另一方面,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收取的,它不像小费一样直接由游客支付给导游。有些旅行社可能会“克扣”一定比例,只返还导游一部分费用。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有很多“变局”。旅行社表示,修订稿实施后,会考虑通过行业协会制定一个统一的导游服务费标准。

  “修订稿”关于“旅行社先行赔付”的第四十条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收“人头费”最高可罚10倍

  部分旅行社为控制成本而不断减少导游的固定收入,甚至要求导游出团交“人头费”,将经营成本转嫁到导游身上,导致服务质量严重下降。“修订稿”对导游权益进行保障,比如,关于“导游人员劳动保障”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出团时,不得向导游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对于违规行为,第五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向导游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出团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收取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旅行社单方面擅自将游客转团的行为屡见不鲜。“修订稿”明文禁止擅自拼团的行为,要求旅行社如果要把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或者与其他旅行社联合出团的,需要有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修订稿”明确规定,“机场、火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枢纽,应当设置方便旅游团队使用的上落站点”。

  此外,第十条规定,“利用珠江资源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实行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