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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鄞州区旅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09-01-14  点击:

关于加快推进鄞州区旅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为大力实施竞争力提升行动纲领,积极创建省旅游经济强区,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区区域经济的重要产业,根据《关于推进鄞州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鄞党[2008]1号)精神,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符合《宁波市鄞州区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有利于提升鄞州旅游业整体发展水平的企业、项目、品牌:
  1.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旅游企业。
  2.部分区外旅行社。
  二、奖励内容
  (一)游客招徕
  1.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的团队来我区旅游,全年总数达到5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按以下办法奖励:
  (1)同一团队在我区游览一个以上景区(点)的,每人次奖励8元;
  (2)同一团队在我区住宿一天以上的,根据住宿饭店的相应等级给予奖励。
  2.旅行社组织入境游客的团队来我区旅游,全年总数达到200人以上的,按以下办法奖励:
  (1)同一团队在我区游览一个以上景区(点)的,每人次奖励12元;
  (2)同一团队在我区住宿一天以上的,根据住宿饭店的相应等级给予奖励。
  3.区内外旅行社每组织一架100人以上的旅游包机、一列500人以上的火车专列、一艘200人以上的国际邮轮、一次性组织500人以上的汽车大巴、一次性组织30辆以上(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自驾车车队来我区游览一个以上景区(点),且在我区住宿一天以上的(国际邮轮除外),每次分别相应奖励该旅行社1万元、2万元、1万元、2万元、0.5万元。其中,对旅行社一年引来5架(趟)次以上旅游包机、旅游专列的,另行奖励2万元;在10架(趟)次以上旅游包机、旅游专列的另行奖励5万元。以上组织方式凡一次性达到1000人以上的,另行奖励该旅行社1万元。
  4.年累计招徕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上,在我区游览一个以上景区(点),且在我区住宿一天以上的,奖励该旅行社1万元;年累计招徕游客达到10000人次,在我区游览一个以上景区(点),且在我区住宿一天以上的,奖励该旅行社2万元。
以上游览的景区(点)是指由我区旅游局推荐的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区(点)。以上国内游客需住宿在我区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级,下同)旅游饭店或由我区旅游局核定的相当于相应星级的旅游饭店,奖励梯度为:住宿在二星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6元;住宿在三星级旅游饭店、省绿色饭店的,每人天奖励8元;住宿在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10元。以上入境游客需住宿在我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奖励梯度为:住宿在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15元;住宿在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18元。同一团队在我区景点游览不重复奖励(学生团队减半计算),在以上旅游饭店住宿可按住宿天数累计奖励。
  5.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和谐鄞州欢乐城乡游系列活动,且全年总人数在2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5元。(游客人数以回执单为准)
  (二)品牌提升
  1.加大品牌创建力度。当年被评为省绿色饭店、省三星级乡村旅游点、省旅游特色村、省四星级餐馆的,均奖励10万元。
  2.提升旅游饭店管理水平。对新引进或委托全球酒店集团300强、中国饭店业集团20强的著名饭店集团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我区高星级旅游饭店,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
  3.鼓励发展旅游商品。当年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评比中,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市级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4.大力开展省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区内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旅游工作考核中被评为金、银、铜奖的,镇(乡)政府当年被评为浙江省旅游强镇的,均给予相应的奖励。
  5.旅游企业当年被评为市、省、全国旅游系统相关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10万元。
  (三)重点扶持
  1.境外品牌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百强旅行社、市十佳旅行社引进落户我区(相应称号需在前一年或当年获得),且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引进的企业需承诺连续经营五年以上)
  2.区内旅行社开辟鄞州旅游线路,且新增旅游运营车辆在10辆以上,主要用于鄞州区境内旅游线路的,给予20万元补助。
  3.本区旅游企业为吸引更多游客来鄞州旅游而精心策划举办的大型旅游节庆、创意旅游活动,且客源量多、效果明显、影响较大,或积极引进大型会议的,每个补助2万元-10万元。
  三、申报程序
凡符合本奖励办法的旅游企业和项目,在当年底提出奖励申请,并在次年110日前把相关申请表、证明台帐资料、行程联系单、联系回执单、结算单(付款发票)等报至区旅游局,由区旅游局联合有关部门核准后,提交区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兑现。其中,游客招徕奖励条款中的游客人数,组团旅行社需在发团前三天内预报,发团后三天内复报;相应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在接团后三天内核报。
  四、附则
  1.以上奖励采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办法,游客招徕奖励条款中部分游客人数不能重复计算。
  

联系方式

营销部 0574-870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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