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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业务广告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05-21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太原市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旅游局监管的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广告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旅行社业务广告,是指旅行社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以及其它媒介和形式,制作或者散发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宣传、介绍其所经营的旅游服务项目和内容,招徕旅游者的商业性广告。

第四条  旅行社按照本制度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的规定。

旅行社营业部(门市部)不得以自身名义制作、发布业务广告。

旅行社与业务经营范围不同的单位联合制作、发布旅游业务广告,不得超出其共有的经营业务范围。

第五条  旅行社业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需具备以下内容: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行程中所含景区点、交通工具及标准、食宿标准、购物次数及购物场所、自费项目名称及价格、是否派有全陪导游、报价所含费用、旅游质监部门的投诉电话。

第六条  旅行社业务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语应规范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超出核定经营范围的内容。住宿标准不得用“准×星”、“相当于×星”或“同级酒店”等含糊语言。广告使用的荣誉称号限定在两年之内,并需标明授予单位。

(二)旅游自费项目内容必须健康,明码标价。不得设立游客参加自费项目的最低消费额,不得向游客推荐涉及“黄赌毒”的项目。

(三)旅游购物次数每天不能超过一次。要明确购物时间和购物场所名称。

(四)不得进行因年龄、职业差别,且没有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以外服务,而加收服务费用的宣传。

第七条  旅行社应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注册或业务许可或颁发统一书刊号的报纸、期刊、电视网络媒体或城市街道社区、乡村公告发布指定的地方进行发布或张贴,也可通过旅游管理部门的信息网站发布。

第八条  旅行社发布业务广告,须向广告经营单位提供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的下列合法有效的文件资料: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检验后退回)

2、上述“证照”复印件各一份;

3、拟发布广告的正式函件

4、拟发布广告样式。

 旅行社业务广告发布单位对其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单位负责旅行社业务广告真实性的审查。

第九条  旅行社业务广告发布前,要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向太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太原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接受检查。

第十条  太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太原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旅游业务广告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旅行社业务广告发布后,广告发布单位应保存完整的广告资料。

第十二条  太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太原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书面通知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经营者,暂停广告发布,待修改符合规定后再予发布;

(二)对已经发布的广告,由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对发布单位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四)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

(四)向工商管理部门书面通报。

第十三条  旅行社不按本制度规定接受太原旅游质量监督所(太原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监督检查的,由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一)的有关规定查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市旅游局重新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旅游局于2002年10月18日以“并旅行字[2002]38号” 文件印发的《太原市旅行社业务广告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联系方式

地接部 0351-4437618 8267212

组团部 0351-6680705 8267218

散客部 0351-4422105 4433488

总经理 

地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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