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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调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25  点击:

关于下调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
的通知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发改价格[2008]3539号文件《关于降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现将我司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自2008年12月25日起(出票日期),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㈠ 成人旅客
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燃油附加费。
㈡ 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及按成人正常票价50%购票的军残、警残旅客
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0元燃油附加费。
按成人正常票价10%购票的婴儿旅客
免收燃油附加费。
二、各类客票的收费原则:
㈠ 各销售单位在2008年12月25日前销售的客票仍按原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自2008年12月25日(以出票日期为准)起销售的客票,一律按本文件第一条的新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
㈡ 在2008年12月25日前销售的定期客票,变更到12月25日以后的航班,无论客票是否换开,燃油附加费差额均不退;
㈢ 在2008年12月25日前销售的OPEN票,仍按原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在确认座位时,无论客票是否换开,燃油附加费差额均不退;12月25日后销售的OPEN票,一律按新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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