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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提醒:签订旅游合同应注意细节

发布时间:2009-08-24  点击:

新华网天津频道8月24日电(记者高原 孟华) 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近日发出提示,参团旅游的游客要了解前不久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这两个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方面对旅行社有新的规定,对游客的利益有了更多的保护,在出行前,要认真细致地签好旅游合同,以充分保障权益。

针对近期出现较集中的纠纷,旅游质监所做出以下具体提示:

一、判断与您签订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首先要对旅行社的资格进行认证,看它是否“四证”齐全。“四证”是指旅游经营许可证、质保金交纳证明、旅游保险保证书、营业执照。出国旅游的游客,还要查看旅行社是否具有经营出境游资格。此外,还要多观察旅行社内工作人员以及旅行社办理程序是否规范。

二是要特别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性。签订合同后要看清合同上是否加盖旅行社的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旅行社名称与合同抬头的旅行社名称是否相符,经办人是否签署真实姓名等,以避免因合同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是如果合同上有需要修改的地方,要谨记两份合同都要修改,并且在修改的地方一定让对方签字确认。

二、认真完整地签订旅游合同。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合同约定的事项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首先,旅游者应在合同中对所要求的服务项目及标准做出明确约定,如乘坐的交通工具、住宿标准、每日的具体行程等项目。当住宿设施是一般的旅馆、招待所时,应明确约定住宿房间内的床位数、有无卫生间等。

对于旅行社提出的所谓“自费”或“推荐”的旅游项目,其内容和价格应在合同中明示,对于行程计划安排之外的购物活动,游客有权拒绝参加。这些容易出现纠纷和损害游客权益的内容都应在合同中明确。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游客,可就特别事项与旅行社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对于旅游费用外的各项费用,如燃油附加费、机场建设费、签证费等也应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示。

其次,合同中还应包括旅游行程表。需注意的是,对于旅行社在各种媒体上广告的行程,不能作为合同的正式内容,其意义只是旅行社做出的要约。还有,对于双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要认真阅读,不要等出现纠纷和争议时,才发现自己不愿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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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