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为强化旅游安全管理出台新举措
发布时间:2006-03-24 点击:次
为了加强对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北京市旅游局依据国家旅游局和《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9月9日予以公布。
《规定》依据《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要求,制定了对发生安全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行政处罚新举措:
一、发生一般旅游安全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
三、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
四、对发生旅游安全事故迟延报告、谎报、隐瞒不报的责任人,除做出书面检查外,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规定》还公布了北京市旅游局24小时受理旅游安全事故报告的电话和双休日、节假日及夜间受理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