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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代理合同

发布时间:2013-01-10  点击:

旅游代理合同

旅行社名称:
地 址:
电 话:

旅行社名称:
地 址:
电 话:
双方均为依法享有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双方自愿成为对方的接待社或组团社,互为代理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证双方权利和旅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促销与咨询
双方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社资格。
双方保证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团队,具有《出境名单表》及专业领队。
刊登的广告及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招收的客人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所允许出境游的合法公民。
对出境旅游情况作详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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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成交
组团社应向接待社表明旅游者的 http://www.0451hljcits.com/需求和购买意向。
接待社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客须知要如实介绍,报价。
双方对旅游产品费用中所含的项目达成共识。
组团社确定旅游产品并向接待社交齐所需资料。
接待社向组团社提供出发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的说明材料。
接待社向组团社介绍领队并告之联系方式。
出团社与客人签署《出境旅游合同》。
成交订单
组团社向接待社提供客人详细个人资料,护照,旅游线路及日期。
接待社向组团社提供详细行程及接待标准,同行代理价,单团详细订单。
成交后双方格首约定,不许擅自更改。
组团社在 个工作日内,将客人团款支付接待社。
违约责任
接待社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因自身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提供的旅游产品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或损毁客人证件。
因违规操作,使组团方遭受损失。
组团社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因自身过失或故意,造成接待社或客人直接经济。
客人违反我国或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
出于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所造成的损失。
超出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团队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团队,应及时通知对方。
非双方的责任,导致各自的损失
双方已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好处理措施。
接待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措施,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向旅游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联系方式

国旅_小迪 0451-55590021

国旅_聪聪 0451-55590031

24小时手机 15304502530

24小时手机 15304502531

国旅_栗哲 0451-55556909

国旅_聪聪 

国旅_小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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