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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新条例突出三大特点

发布时间:2010-07-29  点击:

为推动山东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重新厘定的《山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1日起正式实施。7月27日上午,山东省旅游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说明。据介绍,这是继1996年之后山东省出台的第二部旅游业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山东旅游业发展势头强劲,成绩显著。2002年旅游总收入达610亿元,2004年达到814亿元,今年更有望突破1000亿元大关。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山东旅游发展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课题,为此,山东省重新制订了旅游条例。
  《条例》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充分体现了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二是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充分体现了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条例》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推动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规范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诸多内容进行了发展和完善。《条例》明确了将旅游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重要的主导产业的定位,制定了促进区域旅游发展的鼓励政策,强化了旅游行政部门促进与发展、开发与保护以及服务、指导的职能,体现了积极开展大旅游的指导思想。《条例》对旅行社、旅游景区的经营行为做了刚性的规定,如签订合同、告知义务以及健全景区档案等,明确提出保护游客权益实行追偿制:在景区,由于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原因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景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经营者追偿;因与旅行社有合同约定的其他经营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旅行社再向负有责任的经营者追偿。
  据悉,近期山东各地将掀起宣传新《条例》、学习新《条例》的热潮。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山东旅游业突飞猛进大发展起到可靠的保驾护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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