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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818734
提供该线路的企业是普通会员,没有在线预订功能!
天数 行程仅供参考,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具体行程以当地导游安接为准!!! 餐 住宿 D1 乘火车赴兴城,入住。 兴城 D2- D6 泡温泉,逛古城,海滨公园等,也可自费游览兴城周边景点 (价格见补充协议) 早 兴城 D7 乘火车返回长春,结束温泉养生之旅! 早
接待标准:
§住宿:双人标准间,独卫;
§6次泡温泉(每天下午,时间自行安排)
§6天早餐(不含正餐,正餐自理);
§ 交通:往返火车硬座及当地接送站(如改成硬卧往返加150元/人);
§旅行社责任保险。
报价不含:自费项目、因人力不可抗因素产生的消费及旅游意外保险(我社可代办)
友情提示:1、温泉浴可反复浸泡,每隔20分钟应上池边歇歇,喝点饮料补充水分。
2、温泉水中含矿物质,泡过温泉后尽量少用沐浴液,用清水冲身更有利于保持附着在皮肤上的
矿物质。
3、泡温泉时可合上双眼,以冥想的心情,缓缓地深呼吸数次,达到释放身心压力的效果。
4、泡温泉前一定要把身上的金属饰品摘下来,否则首饰会被泉水中的矿物质染黑。
5、不吃街边不法食物,吃海鲜时,可适量喝点白酒和米醋、大蒜,以起到杀菌消毒作用;吃海鲜后,2小时内不要食用冷饮、西瓜、甜瓜、西红柿等食品,不要马上去游泳,游泳后也不宜立即食用冷饮,西瓜、海鲜等食品,客人因食用自购海鲜引起的身体不适我社不承担责任。
6、如客人自愿放弃食宿,用车等,其费用均不退还。
7、请客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旅行社)
乙方:(参团所有客人名字)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和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旅游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 1、年满七十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身体障碍、行动不便、有心里健康问题的游客报名参团,请组团社与游客签订《健康证明》并有家属或朋友陪同方可出游。
2、为了丰富游客娱乐活动,旅行社提供如下项目供游客自行选择,根据新旅游法规定:游客要求安排所含行程以外的景点,需双方协商一致;为配合新旅游法的实施,提升我社的服务水平,满足您个性化要求,双方自愿签署本协议。
3、以下所列行程外自选项目,请您自愿参加,理性消费;如因人数太少而无法安排时,我社退还所收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不参加行程外自选项目的游客,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景区外自由活动或小憩。
二、全程另行付费项目明细具体如下(不含车费,车费按人均数核算):
项目 | 价格 |
葫芦山庄 | 70元/人 |
笔架山 | 门票70元/人,船票15元/人(单程) |
菊花岛 | 175元/人 |
三、对于此次旅行,旅行社需确保无强迫行为!
我本人已详细阅读了同旅游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本协议书等全部材料,充分理解并清楚知晓此次旅游的全部相关信息,平等自愿按协议约定履行全部协议并确认。
游客签字:
年 月 日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朝阳支行
账 号:6227 0009 4244 0110 530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珠海路支行
账 号:6222 0842 0000 2990 371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 号:40551210343131408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银行
账 号:4563 5106 0001 6381 314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账 号:95599 8053 11865 46614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账 号:6221 8824 0002 9324 937
收款人:张倩
开户行:吉林银行
账 号:6228 6504 0001 0188 700
收款人:张倩
开户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
账 号:6229 3501 0700 6681 751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信银行
账 号:6226 9836 0006 8987
收款人:常景春
户 名:吉林省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账 号:22001360300055010460
开 户 行: 建设银行长春朝阳支行
地址:长春市同志街中岚写字楼807室
邮编:130021 QQ:280333442
电话:0431-85357555,85676355,8567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