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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76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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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车程时间 | 行 程 | 用餐 | 住宿 |
D1 | 长春—松江河 (车程约6小时) | 早乘车赴长白山脚下,沿途欣赏东北的田园风光。抵达后自由活动,晚餐后入住。 | 晚餐 |
松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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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长白山—长春 (车程约7小时) | 早餐后乘车赴长白山景区,到达后转乘环保车(赴素有“天然物种资源博物馆”之称的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长白山西坡(游览时间约5小时左右)领略原始森林的自然风光,感受半个中国的地貌变化——四个垂直景观带风倒木、奇异的万亩高山大花园、“天然大冰箱之称”梯子河(游览时间约为5分钟左右)中朝友谊五号界碑,拾阶而上观赏中国最大的活火山口湖——神奇而美丽的天池(游览时间1.5小时左右)观长白山十六峰、老虎背、“天然的火山熔岩盆景园”——长白山锦江大峡谷(游览时间约为50分钟左右)、原始森林奇景—松桦恋、合欢树!(佛缘可见长白山睡佛!)。游览结束后乘车返回长春结束愉快旅程! | 早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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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程为散客拼团,所含内容及接待标准:
交通:长春——长白山往返空调旅游车
①往返空调旅游车,按成团人数配备车型,保证每人一个正座;
②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1米以下的儿童也需占座。行车过程中需监护人监护;
③在行程为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不提供车辆服务;
④出行座位顺序,按照报名先后,如有不便,敬请谅解!
住宿: 经济团:4-6人间 公共卫生间 或
标准团: 2-3人间 独立卫浴 (需自补房差)
标准团的住宿房间为太阳能热水浴或定时热水,根据酒店情况,服从安排;
住宿的床位是由旅行社提前采购的,行程中如临时取消或提升标准,住宿费用不退,请给予谅解;
标准团报名客人如遇单数,尽量安排三人标间或拼房,如不便安排,客人需自补房差。
入住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儿童需持户口本。特殊情况需自行到当地的派出所开具证明。
门票:长白山西景区首道大门票、环保车
如遇交通堵塞,景区临时性关闭,不可抗力等因素,未产生的门票按照旅行社与
景区的协议价格退还费用;
景区内的购物点与旅行社无关;
景区内的电瓶车和索道,报价均不包含,如需要客人可请导游帮忙代理;
用餐:全程含1正餐1早餐
正餐标准:15元/人/餐,八菜一汤,不含酒水。常规十人一桌,如遇人数增加或减少,根据情况调整菜量;
早餐标准:粥、馒头、咸菜;因早餐含房费内,不用早餐费用不退。
如有特殊饮食习惯或者临时情况退正餐,需要提前4小时和导游说明,方可退款。
导游:持证导游服务
( 因每团只有一名导游,所以请游客积极配合,并自行照顾好同行家人)
保险:旅行社责任险
团费不含:人身意外伤害险(建议游客自行购买)、景区内的索道及小交通,其它个人消费。
特别说明:①旅游旺季或黄金周,会遇到高速堵车,景点排队等情况,请文明出行。
②导游有权利根据交通、景区、不可抗力等因素调整行程的先后顺序。
③长白山天池属于自然现象,一切随缘!
④《补充协议》为旅游合同的一部分,请游客详细阅读,并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游客代表同行客人签字确认。确认方式为:XX等一行7人 138XXXXXXXX
自费项目和购物点参考:
推荐景点及 购物店名称 | 门票价格 | 停留时间 |
长白山源头漂流 | 160元/人 | 60-90分钟 |
汉拿山温泉 | 238元/人 | 120分钟 |
长白山土特产店 | —— | 40分钟 |
“韩之美”特色商品 | —— | 40分钟 |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旅行社)
乙方:(参团所有客人名字)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和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旅游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1、年满七十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身体障碍、行动不便、有心里健康问题的游客报名参团,请组团社与游客签订《健康证明》并有家属或朋友陪同方可出游。
2、为了丰富游客娱乐活动,旅行社提供如下项目供游客自行选择,根据新旅游法规定:游客要求安排所含行程以外的景点,需双方协商一致;为配合新旅游法的实施,提升我社的服务水平,满足您个性化要求,双方自愿签署本协议。
3、以下所列行程外自选项目,请您自愿参加,理性消费;如因人数太少而无法安排时,我社退还所收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不参加行程外自选项目的游客,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景区外自由活动或小憩.
二、全程含有 2个购物点及另行付费项目明细具体如下:
推荐景点及 购物店名称 | 门票价格 | 停留时间 |
长白山源头漂流 | 160元/人 | 50-60分钟 |
汉拿山温泉 | 238元/人 | 120分钟 |
长白山土特产店 | —— | 40分钟 |
“韩之美”特色商品 | —— | 40分钟 |
三、商品购买时请注意,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某些商品一经售出不再接受退货;若属于质量问题,旅行社无条件协助办理相关退货事宜。
四、对于此次旅行,旅行社需确保无强迫行为!
我本人已详细阅读了同旅游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本协议书等全部材料,充分理解并清楚知晓此次旅游的全部相关信息,平等自愿按协议约定履行全部协议并确认:
1、旅行社已就本次旅行的上述协议项目(或购物店或推荐自费项目)的特色、旅游者自愿参加购物或自费项目的相关权益及风险对我进行了全面的告知、提醒。经慎重考虑后,我自愿选择并参加上述协议项目(或购物店或推荐自费项目),此协议的签订过程旅行社并无强迫。我承诺将按照导游提醒自愿参加上述项目,并理性消费,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因旅行社不能控制原因无法安排的,我对旅行社予以理解,双方互不追责。
2、本人同意导游在不减少旅游景点数量的前提下,为优化旅游体验,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景点游览顺序。如不参加自理项目的游客,导游可将游客放在就近景点参观游览,等其他参加自理项目的客人。
3、我自愿同意此协议为旅游合同的补充协议,为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门票、机票、火车票、船票等),我社根据实际情况补收差价;因人类不可抗力因素(如高速公路封闭、台风、暴雨、大雾、疾病、航班变更等)造成的延误、滞留或行程变更等发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我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因自身原因中途离团,须与导游签订《离团申请书》,未产生的费用一概不退,离团后一切安全等责任客人自己负责,与本社无关。
请贵社提醒客人认真填写《旅行社意见反馈表》,作为处理投诉纠纷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如实填写!如果客人对本次旅游接待有意见,请在当地提出,以便我社及时解决处理,恕不受理客人因虚填或不填而产生的后续争议,敬请谅解。
因本社原因导致客人投诉,投诉及处理结果请在游客旅游行程结束后十五日内通知本社,否则本社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付。
8、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盖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人已认真阅读过此行程内容及行程中注意事项,无异议无疑问,同意作为合同附件;
客人签字: 人数: 出团日期: 合同编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朝阳支行
账 号:6227 0009 4244 0110 530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珠海路支行
账 号:6222 0842 0000 2990 371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 号:40551210343131408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银行
账 号:4563 5106 0001 6381 314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账 号:95599 8053 11865 46614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账 号:6221 8824 0002 9324 937
收款人:张倩
开户行:吉林银行
账 号:6228 6504 0001 0188 700
收款人:张倩
开户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
账 号:6229 3501 0700 6681 751
收款人:常景春
开户行:中信银行
账 号:6226 9836 0006 8987
收款人:常景春
户 名:吉林省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账 号:22001360300055010460
开 户 行: 建设银行长春朝阳支行
地址:长春市同志街中岚写字楼807室
邮编:130021 QQ:280333442
电话:0431-85357555,85676355,8567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