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具有中山常住户口的内地居民 1、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 2、有直系亲属因私应聘在香港或澳门工作一年以上的; 3、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就学一年以上的; 4、直系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或澳门会亲的; 5、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或澳门会面的; 6、因公派驻港澳人员的内地家属需赴港澳探亲的; 7、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往香港或澳门的。
直系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近亲属是指: 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
提交资料 1. 用钢笔填写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旅游,探亲,商务申请审批表》1份 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其复印件各1份; 3.提交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各1份; 4.数码相1张。
备注:以下人员需加具单位意见:公务员及从事金融、保险业工作的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