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山水旅游黄页 > 旅游常识 > 权益保护 > 旅游合同得仔细看

旅游合同得仔细看

泰安市天外村旅行社 | 发布于2007-11-30 10:44:30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权益保护
对于喜爱旅行的人来说,旅行本来是一件愉快的事,不过旅游纠纷却时常发生。2004年新版旅游合同在一些城市已经正式启用了,增加对旅游合同的了解是做个精明旅行者的必修课。

    旅游合同是一种合同,它是旅行社与选购旅行服务的客人拟订的合同,合同的条款分为格式条款和特殊约定条款,格式条款是客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变更的条款,特别约定条款是空白条款,留给双方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由于旅行合同是一个标准合同,许多人抱着看不看都一样的态度,随便就签字认可了。这样不仅没有了解合同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主动放弃了对自己更有利的补充条款的利益。

    这种没出事不看合同,一出事才研究的态度,导致了无法在合同中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证据,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位置,一个精明的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之前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全面了解旅游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案例:

    小李参加了去马来西亚的旅行团,但临行前却将脚扭伤,但他签订的合同中却没有关于最晚时限的条款,只得交付了近1000元的违约金。

    了解合同格式条款中的权利和义务,参团的客人是有知情权的,应有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表、行程须知、服务价格及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

    合同中的变更条款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许多纠纷就是和这一部分相关的,现在旅行合同在对客人和旅行社双方变更时间的规定上是不对称的:客人需要在出发前15天可以变更,而旅行社在出发前7天变更则不需要就自己的行为给客人提供赔偿。

    这提醒客人如果因故不能正常参团而又不希望损失团款的话,就要在15天前将变更内容通知旅行社,否则要交纳违约金(团费的10%)。当然在合同转让条款里标明最晚时限是很必要的,一般旅行社能接受的是7到10天,即使是在15天期限内发生的变更,只要找到朋友、家人代替,就不会有任何损失了。充分利用旅游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案例:

    Lily带着小孩参加马尔代夫的团队,发现从第一天晚上住宿的岛屿到另一个岛屿乘坐的是小飞机,而且起飞的时间也尚未约定,鉴于第一天到达的时间是下午,于是Lily在合同的补充条款里要求了小飞机必须要在下午起飞。

    旅游格式合同中还有一部分空白条款,许多客人都对这一部分视而不见,其实利用这些条款就自己关心的服务内容进行特别约定:比如关于自己的忌口问题,都可以签订,以免到了目的地才发现问题,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这些提前约定一方面提醒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避免出现客人不希望出现的情况,另一方面在出现问题后也有合同作依据。参团行程要作为合同的附件必不可少

案例:

    周先生报名参加了巴厘岛的团队,最开始的合同附件中的行程是在巴厘岛住3晚,回程航班在新加坡安排了半日游,后来因为航班原因只得取消,旅行社在合同规定的变更时间7天以前通知了客人,但由于工作失误忘记通知了一位客人。这位客人一直到出国说明会上才发现行程已经更改,于是提出了异议,旅行社方面根据客人的要求,作出了一定的补偿。

    一定要把自己选择的旅游产品的行程作为合同附件,并加盖骑缝章。一个标准的旅行行程应该明确的内容是:出发时间、行程天数、航班号、航班起飞落地时间、用餐次数及标准、景点名称(是进入参观还是路过)、购物内容。

    如果临行前发现旅行社提供的行程与合同不符,客人可提出变更以及赔付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