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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旅游事故的责任问题

四川省中国旅行社 | 发布于2007-08-07 12:53:13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权益保护
1.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事先向游客作出说明和警示。
2.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参团人数不足16人时,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它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 。对16人以上团队,由负责出团的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服务,不足16人的团 队 不派全陪(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按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超支 费用由游客承担的办法处理。
5.游客交费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按《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6.旅途中因故不能按约定行程进行时,旅行社与游客协商后可对行程表内各项安排临时作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 低或活动内容减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赔 偿游客的经济损失。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 客承担。
7.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均作自动弃权,所缴费用概不退还。因游客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行,所造成的损失由 其本人承担。在旅行中 增加合同约定外的项目(包括增加景点、购物、娱 乐项目等),应当事先征 得游客的书面同意。
8.导游应为游客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如游客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且不听从劝 诫者,旅行社有权取消 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9.游客在旅途中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团费,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后,剩余部分退还。旅行社不负担其医疗 费用。
10.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有关部门(如保险公司、交通部门或酒店)的规定处理或 交由公安部门查处。旅行社应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如非旅行社责任的,旅 行社不承担事故责任。
11.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赔偿,游客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或索赔,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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