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订座 | ||||
客票可乘机。旅客可根据中国旅客只有在定妥座位以后,才能凭该定妥座位的有关航空公司的有关规定向航空公司售票处或航空公司代理人售票处预定座位。已定妥座位的旅客,应按航空公司规定的购票时限购票。如未在购票时限内购票,所定座位即被自动取消。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定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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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身份证件 | ||||
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由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若是电话预定,则出票时出示即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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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票 | ||||
旅客购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购买儿童、婴儿票,应提供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重病旅客购票,应持有医疗单位出具的适于乘机的证明,经航空公司同意后方可购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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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票 | ||||
客票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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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票有限期 | ||||
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写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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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票票价 | ||||
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仅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 革命残废军人、儿童、婴儿票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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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 ||||
旅客购票后,如果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必须在航班飞机离站24小时前通知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但每本客票可变更次数不同,有些要收取手续费,详情应该咨询机票所购处,或是在购买机票是问清楚售票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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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 | ||||
旅客自愿退票,只可原出票退票。 而座位的取消则可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航空公司或其销售代理处办理。退票时,除凭有效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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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票遗失 | ||||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机票所购处申请挂失。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航空公司和机票所购处不承担责任。 在旅客向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提供了令其充分的证明后,不为旅客重新补开一张新客票。而是让旅重新购买一张机票。旅客遗失的定期客票,在报失后一年内,不被冒用、冒退后退回原来的票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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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机 | ||||
旅客应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规定离站前90分钟到达指定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乘机手续。航班规定离站前30分钟或45分钟停止办理乘机手续,视当地机场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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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机 | ||||
误机是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其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乘后续航班,在后续航班有空佘座位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将积极予以安排,旅客可服从航空公司安排,按航空公司规定视是否收取误机费。旅客误机后,如要求退票,应到原购票地点办理。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以后要求退票的,航空公司一般将按客票价的50%收取误机费,在购票时一定要问清楚原机票是否为可退机票,因为某些特价票是不可退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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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行李额 | ||||
持成人票的旅客,每位免费行李额为:头等舱40公斤,公务舱30公斤,经济舱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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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重行李额 | ||||
旅客对超过免费行李额的行李应支付逾重行李费。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经济舱票的票价的1.5%计算,总金额以元为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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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身携带物品 | ||||
随身携带物品指经航空公司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票的旅客,每人只能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时托运行李托运,不得随身携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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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 ||||
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压缩气体、易燃、腐蚀液体、易燃固体、毒品、氧化剂、可聚合性物质、磁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有害或有刺激性物质、及其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 | |||||
☆ |
不准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 | ||||
旅客不准在托运行李夹带重要文件、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腐蚀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航空公司对托运行李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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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装 | ||||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并能承受一定压力。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航空公司可拒绝收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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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赔偿 | ||||
旅客托运的行李从托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如发生丢失或损坏,航空公司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公斤时,按实际价值赔偿。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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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声明价值 | ||||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航空公司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自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为人民币8000元。已办理行李声明的行李丢失时,按声明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 |||||
☆ |
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的责任 | ||||
因航空公司机务、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将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由于天气、实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到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可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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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赔偿责任 | ||||
航空公司对每名旅客身体伤害的最高赔偿限额,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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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自愿保险 | ||||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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