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规定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航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6月1日开始,电子客票使用使用《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和报销凭证。现将《行程单》有关使用规定通知如下:
1、 使用电子客票后,旅客只要凭有效身份证明,就可以在值机柜台领取登机牌,无须出示“行程单“。另外,旅客既可以在购票时领取电子客票,也可以事后补领。
2、 以前旅客购票后,凭有效证件和机票或(T4联)到机场航空公司柜台打印T4联,然后凭机票或T4联办理登机牌,最后持有效证件、T4联和登机牌通过安检登机。现在购票后直接在机场值机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登机牌,持有效证件和登机牌通过安检登机。代理人或航空公司售票处向旅客提供《行程单》,各机场不提供打印《行程单》业务。
3、 实现电子客票后,旅客身份证件是唯一可以确认旅客和离港记录相关性的依据,同事由于无纸化操作,原来身份证、客票、登机牌上姓名三证合一的安检查验过程,变成只要核对旅客姓名的汉语拼音和登机牌是否一致,鉴于中国人姓名同音同字情况较多,值机对身份证的核对更要考虑安全检查的环节。另外由于需要核对每个身份证件,所以团队旅客也必须逐个办理。
4、 所有航班起飞七天后就无法打印行程(报销单),《行程单》丢失,不挂失和补打。
5、 《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只作为个人报销凭证,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
6、 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要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收回的《行程单》要随当期销售报告一同上交航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