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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河源市好世界旅行社 | 发布于2006-12-21 10:38:42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其他

一、 报名须知
   1.游客参团旅游须提前一个月报名;报名时(及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2.报名时须预付团费总额的30%,余款须在启程前7天(不含出发当天)付清;逾期未付清团费者,作自动退团处理,扣除总团费的10%作为损失费。
   3.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旅行社须收取由此而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及损失费。因客观条件不允许更改而游客提出退团时,按本细则第四条第2点的办法处理。
   4.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须如实说明,以便旅行社在旅途中作适当的照顾和安排。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5.旅行社组团以16人以上成团;参团人数不足时,该旅行社有与其它旅行社共同组团的权利。
   6.小孩收费标准:不满2岁收总团费的10%,2-11岁收总团费的60%,12岁以上按成人收费。没按全额收费的小孩不提供酒店床位和火车、轮船的铺位。

二、 费用包括
   1.行程表内所列之城市间交通费、各地游览汽车费和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其重量以交通部门限定为准)
   2.行程表内所列之酒店或同级酒店的标准房住宿费。
   3.行程表内所列之膳食费(不含酒水)。
   4.行程表内所列各游览项目第一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
   5.导游服务费。
   6.旅行社责任保险费。

三、 费用不包括
   1.旅途中火车或轮船上之餐费。
   2.各地机场税、机场建设费和城市道路建设费。
   3.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4.酒店内之酒水、洗衣、通讯等一切私人开支。
   5.行程表以外的活动项目所需之一切费用及小费。

四、 临时取消之退款办法及责任问题
   1.鉴于可能出现旅行社所无法控制之情况,旅行社有权取消团队的行程,但应在团队出发前7天(不含出发当天,下同)通知游客。因上述情况在团队出发前6天内取消团队行程时,旅行社除全额退回团费外,再按下列标准对游客作一次性补偿;
出发前6-4天,补偿综合服务费的20%;
出发前3-1天,补偿综合服务费的50%;
出发当天,补偿综合服务费的80%。

(注:综合服务费为总团费扣除城市间交通费、房费、超公里费、特殊门票费及旅游意外保险等旅行社代收款后的费用。)

游客报名后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国家新颁布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2.游客报名参团后要求退团时,按以下标准扣收损失费:
   出发前7天以上,扣总团费的10%,
   出发前6-4天,扣总团费的20%;
   出发前3-1天,扣总团费的50%;
   出发当天,扣总团费的80%。
   3.游客交费后如国家政策性调价,旅行社有增收费用的权利,拒绝缴交者,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按本条第2点之标准扣收损失费。
   4.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某项团队活动,均作自动弃权;所缴费用概不退还。因游客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行时,所造成的损失由该等游客本人承担。
   5.游客在旅途中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将按游客所缴之费用扣除花费之费用和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后将剩余部分退还。医疗费用由游客自理。
   6.在旅途中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颁布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所造成的费用差额按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游客不得藉词反对或退出。
   7.鉴于旅途中可能出现各种意外情况,旅行社有权对行程表内各项安排临时作适当调整。所造成的费用差额按“多贴少退”的办法处理;即超支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时则将实际费用差额退还给游客。
   8.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应按有关机构(如各交通部门、酒店或保险公司)所订立之条例处理或交由公安部门查处。在该等事故不幸发生时,旅行社应尽全力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无须对该等事故负责。
   9.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将按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有关法规之规定对游客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