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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预订须知

达州市宣汉县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发布于2006-11-29 15:17:45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权益保护
                                         团体预订须知
一、报名须知

1.游客参团应提早报名,报名时应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2.报名时须交纳不少于总团费30%的预付款,余款在启程前2天(不含出当天)付清。
3.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旅行社须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
4.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须如实说明。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5.小孩收费标准:不满2岁收总团费的10%;2一11岁收总团费的60%,旅途中不提供酒店床位,乘坐汽车、轮船时只提供座位票。因小孩超高而增加的费用由游客自负;12岁(含12岁)以上按成人收费。
二、团费包括
1.行程表所列的上海市内的交通费、各景点间游览汽车费和轮渡费。
2.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3.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费(不含酒水)。
4.行程表所列各游览项目第一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
5.导游服务费。
三、团费不包括
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一切私人开支。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小费。
四、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
1.游客报名后退团时,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包括车船退票费、退房损失费等。下同)和违约金:
出发前5天(不含第5天)以上,扣总团费的10%;
出发前5-4天,扣总团费的20%;
出发前3-2天,扣总团费的30%;
出发前1天,扣总团费的50%;
出发当天,扣总团费的100%。
2.游客报名后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等。下同)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
因其他情况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时,旅行社应如实向游客说明原因,并尽早与游客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额退还游客已交团费并按下列标准赔偿游客违约金:
出发前5天(不含第5天)以上,赔偿已交费用的10%;
出发前5-4天,赔偿已交费用的20%;
出发前3-2天,赔偿己交费用的30%;
出发前1天,赔偿己交费用的50%
出发当天,赔偿已交费用的100%。
五、有关责任问题
1.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
2.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参团人数不足16人时,与其它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
4.旅行社已按国家规定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有关部门(如保险公司、交通部门或酒店)的规定处理。旅行社应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如非旅行社责任的,旅行社不承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