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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客报名须知

达州市宣汉县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发布于2006-11-29 15:15:24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权益保护

                                     散客报名须知
一、报名须知
1.游客参团应提前3天报名。
2.报名得到确认后,在启程前1天(不含出发当天)付清团费。
3.游客交费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旅行社须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
4.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须如实说明。
5.小孩收费标准:不满2岁收总团费的10%;2一11岁收总团费的60%,旅途中不提供酒店床位。因小孩超高而增加的费用由游客自负;12岁(含12岁)以上按成人收费。
二、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
1.游客报名后退团时,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出发前2天,扣总团费的50%;
出发当天,扣总团费的80%。
2.游客交费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 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因其他情况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时,旅行社应如实向游客说明原因,并尽早与游客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额退还游客已交团费并按下列标准赔偿游客违约金:
出发前2-1天,赔偿己交费用的15%;
出发当天,赔偿已交费用的30%。
三、有关责任问题
1.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
2.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参团人数不足16人时,与其它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
4.旅行社已按国家规定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有关部门(如保险公司、交通部门或酒店)的规定处理。旅行社应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如非旅行社责任的旅行社不承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