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参游须知
1、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经营,游客向旅行社报名参游时,应首先了解该旅行社是否属合法有证经营社。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与游客协商洽谈旅游业务的,应当是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 2、团队或游客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旅游业务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范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旅行社签约,其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其所代理的游客。 3、游客参加旅行社短长线团旅游,须提前3—30天报名,报名时及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16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户口册、出生证报名。 4、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的行程内容并预约出团日期。旅行社应全面如实向游客介绍其服务内容及质量。 5、游客应当与旅行社签定正式的<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旅游合同应加盖旅行社公章。签定合同前. 游客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如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看法或理解有异议,可请旅行社作出解释,并将解释的结果在合同中注明或以签定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有效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6、旅行社应与游客共同签定<旅游行程表),一般在出团前召开出团说明会时签定。该表上应列明每日的行 程安排,明确游览点、航班号、酒店名称及标准、用餐次数、购物次数、自费旅游项目等内容。经旅行社通知无故缺席者视同为已签字认可该行程表内容的游客。 7、游客就预交团费有权索取发票。团费原则上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方法办理。 8、旅行社在确定出团日期后,会通知游客,故游客应预留能够让旅行社与自己联系得上的电话或其他通讯 方式,旅行杜的通知方式以合同(含附件)约定为准。 9、孕妇、健康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旅游,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应如实说明,旅行社有权决定是否让其入团参游。 10、游客在旅游中应遵纪守法,尊重旅游地的风土人情、民族习俗。 11、游客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领队、导游工作。因自身原因未能随团前行及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12、游客请不要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13、旅行社无法保证您所购买的商品没有假冒伪劣商品,游客购物须慎重辨别,由此产生的购买责任由游客自负。一旦出现此类问题,由游客与商店解决,但旅行社会给予必要的协助。 14、游客在旅游中乘坐交通工具、住宿、饮食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各种人身意外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危险,依照法律及合同约定.旅行社一般不承担责任; 15、欢迎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及参加旅游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并对该旅行社旅游服务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16、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可在90天内向当地我省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各地投诉电话是:
云南省旅游质监所 0871-3537361 3538633 昆明市质监所 0871-3164961 3164995 大理州质监所 0872-2121246 西双版纳州质监所 0691-2122323 丽江地区质监所 0888-5123432 红河州质监所 0873-2137291 德宏州质监所 0692-2121528 思茅地区质监所 0879-2145370 迪庆州质监所 0887-8231460 楚雄州质监所 0878-3122440 曲靖市质监所 0874-3l22424 保山地区质监所 0875-2122583 玉溪市质监所 0877-2067403 文山州质监所 0876-2139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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