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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公约

陕西中旅阳光国际旅行社总社(商旅部) | 发布于2013-07-08 15:51:49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旅行交通

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ByAir),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基本概况

  蒙特利尔公约共有7章57条。根据其规定,国际航空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和货物损失、以及由于延误造成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公约相关

  在蒙特利尔公约以前,国际上已经存在若干个关于国际航空运输赔偿的规则,具体包括:

  ⒈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中国于1958年批准该公约;

  ⒉1955年在海牙签订的《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中国于1975年批准该议定书。

  ⒊1961年在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立约承运人所作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

  ⒋1971年在危地马拉城签订的《修订经海牙议定书修订的;的议定书》,简称危地马拉城协议书。

  ⒌1975年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第1、2、3、4号《关于修改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第几号议定书。

  上述第二至第五项协议都是对华沙公约的修订,因此上述五项文件被统称为华沙公约文件。

  随着历史的发展,华沙公约中的某些规定已显陈旧,而且相关修订文件数量较多。为了使华沙公约及其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ICAO起草定稿了蒙特利尔公约,并在 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大会上由参加国签署。中国和其他51个国家在该大会上签署了该项公约。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签署该项公约并不代表该国同意加入,只有在本国立法机构批准该公约并提交批准书后,此公约才对该国生效。蒙特利尔公约正式生效后将取代现有的华沙公约文件。

  公约内容

  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

  蒙特利尔公约的最大特点是其通过两步递进形式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引进了无限制责任的概念。

  第一步是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3.5万美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第二步是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但10万提款权以上的赔偿责任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免除:

  ⒈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

  ⒉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此外,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内法的要求,及时向索赔人先行付款,以应其经济需要。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随后的损害赔偿金中抵消。此规定可以使受害旅客家属不需要通过冗长昂贵的法律诉讼就可以获得初步的赔偿,更符合现代经济的赔偿需求。

  行李损失的赔偿

  ⒈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对托运行李,只要损失事件在航空器上或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对非托运行李,即承运人对由其本身、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⒉行李损失的责任限额

  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

  货物损失的赔偿

  只要造成货物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下述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可不承担责任:

  ⒈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

  ⒉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⒊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

  ⒋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每公斤19特别提款权的责任限额,除非托运人在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延误的损失赔偿

  只要承运人证明其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否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的延误赔偿以每名旅客4150特别提款权为限。

  管辖权范围的扩大

  如果承运人在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地有业务经营,则旅客或其家属可以在该居住地的当事国领土内提起诉讼。

  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简化

  对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予以简化,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

  航空保险的强制化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当事国应当要求其承运人就其在本公约中的责任进行充分保险。当事国可以要求经营航空运输至该国内的承运人提供其已就本公约中的责任进行充分保险的证据。

  航空公司为其机队购买的“航空机身、零备件一切险和责任险”保单(Aviation Hull,Spares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Policy)可以满足蒙特利尔公约对承运人保险的要求。该保单的航空责任险部分规定,如果承运人在业务运作中因事故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则保险公司代表承运人支付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额。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行李和货物损失,以及延误损失所承担的责任,都可以在航空责任险范围内得到保障。

  严格责任制度扩大航空责任险保障范围

  华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认定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和相对过错责任制度。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不高于10万特别提款权的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制度的引进大大增加了承运人及其保险人对旅客进行赔偿的可能性。在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部分,承运人的责任认定依然采用过错推定责任,但取消了华沙公约中关于相对过错责任的规定,而且过错推定责任项下的两个免责规定非常苛刻,在绝大多数空难事故中,承运人很难利用这两个免责条款为自己辩护。

  增加了高额保险赔付的可能性

  无限制责任和严格责任限额增加了高额保险赔付的可能性

  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规定,如果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以固定金额为限(华沙公约规定12.5万金法郎,海牙议定书规定为25万全法郎)。蒙特利尔公约取消了责任限额对承运人的保护,这意味着承运人及其保险人将根据旅客的实际受损程度来做出赔偿,而且蒙特利尔公约10万特别提款权的严格责任是海牙议定书责任限额的8倍,在此情形下,承运人及其保险人可能为旅客人身伤亡支付更高的赔偿金额是可以预见的。

  同时,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各项责任限额每隔五年进行一次复审,当通货膨胀超过10%时可以对责任限额进行修订。当通货膨胀超过30%时,则自动进行复审程序。

  其他对航空保险有影响的条款

  蒙特利尔公约增加旅客主要且永久居所作为可选的诉讼地之一。对倾向给予人身伤亡较高赔偿金额的发达国家来说,这一规定对其公民或居住者是相当有利的。

  蒙特利尔公约对“国际运输”的定义以及要求承运人按照国内法先行赔付索赔人的规定,对航空事故的保险理赔都有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