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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沈阳市虎跃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发布于2013-03-26 15:36:08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权益保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

第五条 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六)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