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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沈阳市虎跃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发布于2013-03-26 15:34:38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权益保护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活动和市场秩序,保障旅行社、导游人员以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旅游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游资格证、导游证。本办法所称导游资格证是指参加辽宁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的国家统一制发的《导游员资格证书》。

本办法所称导游证是指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与旅行社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并通过岗前培训,取得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导游证。

第三条  导游人员。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导游服务公司导游人员。

旅行社导游人员是指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并办理导游证的人员。

导游服务公司导游人员是指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注册,并办理导游证的人员。

第二章  导游证发放与管理

第四条  导游证的申领。申领人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领人的《导游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或《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2、与旅行社订立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3、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岗前培训证明;

5、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第五条  导游证的发放。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导游证的发放。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沈阳、大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导游证的发放。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导游管理网络核查申领人的《导游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所服务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的合法性,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的合法性,核查是否通过岗前培训。

发证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申领人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领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领人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六条  导游证的变更、换发和补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导游服务公司

第七条  导游服务公司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负责对在本公司注册登记的导游人员进行管理,并为所属导游人员提供相应服务的中介机构。

导游服务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为所属导游人员办理导游证。

第八条  导游服务公司须与导游人员签订管理合同,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及导游服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导游服务公司负责为自愿参加保险的导游人员代办有关社会保险。

第四章  导游人员培训及档案管理

第十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负责所属导游人员的日常培训,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导游人员的岗前培训、年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