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必须提供本人名下的存款证明, 存款证明需为银行标准格式,有正确的英文译文,不可手写(建议:提供除农行、建行之外的其他大型国有银行的存款证明)
2. 存款证明的有效期需冻结到团队回国之后3个月
3. 存款证明原件需递交使馆,使馆不予退还,到期自动解冻
4. 必须提供本人名下的最近6个月或6个月以上的资金进出记录(含能显示工资信息的), 交易记录一定要打印到送签当月为止(可提供活期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对账单原件,要求对账单上体现申请人的姓名,对账单余额不得低于三千元人民币/人,加盖银行业务用章。(此项必须提供)
请注意:1)当存款证明原件与对账单原件(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帐号相同,存款证明金额与对账单帐户余额(银行活期存折帐户余额)相等的情况下,对账单(活期存折)视为无效
2)当提供的对账单呈现出不连续性时,请另外提供缺失月份的信用卡账单(体现申请人的名字)来补充
5. 其他资产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车产证复印件(重要) 股权证,国库券等一切可以证明申请人经济情况的材料(如果有的话,请尽可能多的提供这方面材料)
友情提示:对账单(活期存折)交易记录的笔数不可太少;建议客人最好每次都保持稳定的足额的余额,不建议客人为申请本次签证特意一次性存入大笔的金额(此处“大笔”是指相对客人平常的流水单金额而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