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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旅游 意外受伤如何打官司?

广元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发布于2011-11-15 15:34:08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美食推荐
      春节期间,很多人会出去游玩,在游玩时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也会增多。纠纷发生后,受害者该如何维权索赔呢?2月10日,市法院民三庭庭长白云良针对旅游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给予法律解读。 
  游客出车祸 旅行社赔偿 
  2008年9月1日,王女士与沈阳某旅行社签订了“本溪桓仁”二日游旅游合同,旅游车辆为旅行社租用。王女士如期出发,可是当旅游车行至抚顺新宾县境内时,由于司机违章驾驶,发生翻车事故,造成王女士肋骨骨折。王女士认为,旅行社没能保证她的出行安全,请求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近3万元。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法官说法:依据损害事实不同,消费者可以主张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进行起诉。选择侵权之诉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而选择违约之诉则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通常在索赔中更为便利。因为在现实情况下,消费者与本地旅游公司签订合同,而到外地后,通常会有地接社来具体负责行程。这种情况下,地接社的服务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合同签订方旅游公司的行为,旅游者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的,应当以签订旅游合同的本地旅游公司为被告,而不必去向外地的地接社去主张,减轻了诉讼成本。 
  游客玩受伤 导游无责任 
  2008年4月3日,王某参加沈阳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游,该旅游团行至云南大理蝴蝶泉观光、游玩时,王某在一个石头景点照相,因让位摔倒,并将戴在手腕上的一个玉镯摔碎。王某认为,自己游览时全陪及地陪导游均未陪同,仅在景区门口等候,旅行社负有责任,应予赔偿,告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在旅行期间摔倒当时,虽旅行社的全陪及地陪导游未在景区内陪同,但旅行社的未予陪同行为与王某的摔伤后果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使旅行社的导游陪同在景区内,也不足以防止王某的摔伤后果的发生,王某的摔伤行为系因其缺乏普通人应具有的注意义务所致,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跟随旅行团外出旅游需要游客的配合与互动。因游客按自己意愿行事不配合导游、不听从导游合理的指导、告诫而造成意外的情况也屡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同样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乘坐冰滑梯 受伤获赔偿 
  2009年1月29日,李某在张某承包经营的棋盘山冰雪大世界冰滑道游玩时不慎受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时李某承认本案事故发生当日其与其他五名游客共同乘坐冰滑梯,其他五名游客均未受伤,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乘坐冰滑梯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但李某在乘坐冰滑梯时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其受伤的损害后果,对于此损害后果,李某自身应当承担六成责任。张某经营冰滑梯娱乐项目,却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某遭受人身损害,故张某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1.8万余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应引起高度重视。经营者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尽量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