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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时效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旅游局 | 发布于2006-09-11 10:31:12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权益保护
了解有关旅游投诉时效的规定,有助于投诉者及时的提起投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受理机关及时展开受理、处理程序。国家旅游局1991年颁布实施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规定了以下几种时效: 
   
    一、投诉时效:向旅游投诉机关请求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有特殊情况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延长投诉时效期间。 
    二、受理时效: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口头投诉,经审查,应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三、应诉答复时效:投诉管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四、送达时效: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用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形式在15日内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 五、申请复议时效: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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