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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赔偿标准

北京江河国际旅行社 | 发布于2006-09-06 16:49:29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权益保护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赔偿试行标准》规定:

1.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2.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3.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4.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两倍。

5.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全部费用。

6.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7.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8.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9.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两倍。

10.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11.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12.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13.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14.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