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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游一定要有领队吗

广西康辉国际旅行社 | 发布于2010-11-13 14:30:32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安全常识
法规条例
    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国际旅行社,“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和委托接待服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团队的旅游活动须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
    案例重现
    薛女士打算出境旅游,她看到了甲旅行社在报纸上做的出境旅游广告,于是决定带孩子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香港-澳门十五日游”薛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全额交纳了两人的旅游费用,旅行社为薛女士打印了一份旅游行程。按照双方约定,薛女士和孩子在出发日按时赶到了机场,在指定地点集合。旅行社工作人员给旅游团开完出境前说明会后,旅游团马上就要办理登机、入关手续,但旅行社还没有告诉谁是旅游团的领队。直到最后,旅行社的送站人员才将一袋该旅游团资料交给旅游团中的一位旅游者,指定他为负责人,然后便催促大家赶快办手续。于是这个没有领队的旅游团便踏上了旅途。旅游团中的旅游者绝大多数是第一次出境,全都茫然无措。
    由于没有领队,这个旅游团在旅游中遇到了很多麻烦。由于没有领队组织协助,有些旅游者在境外转机时差一点走散或走错。还有如何填写入境卡、需要哪些旅行文件、如何与地接社接头等等,旅游者由于缺少领队服务,更是感到处处是障碍,困难重重。在新加坡入境时,旅游团受到边检人员的怀疑,被盘查一个多小时,使参观游览受到影响。因为没有领队,旅游行程根本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使旅游者的权益受到极大损害。
    旅游结束后,薛女士以旅行社未提供相应服务,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为由,要求甲旅行社赔偿损失。甲旅行社则辩称,此次出境旅游,旅行社与旅行者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派领队,所以,旅行社没有派领队没有构成违约。
    分析与处理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理此案后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提供领队服务是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团的法定义务。领队是指受旅行社派遣为出境旅游的旅游者提供服务、代表组团旅行社与境外地接社进行接洽、监督地接旅行社履行合同以及帮助旅游者协调纠纷、处理意外事件的人员。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以及《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处理,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旅行社为旅游团队提供领队服务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合同关系的默示条款,也即法规明确的应尽义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的默示条款,同样是违约行为。本案中,甲旅行社违规操作,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薛女士等旅游者提供领队服务,应当赔偿旅游者所付团款中包含的领队服务费用,赔偿因没有领队服务造成的游览受影响等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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