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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行社条例》热点精解

广西康辉国际旅行社 | 发布于2010-11-13 14:18:44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权益保护
2009年1月2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原有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大大降低了旅游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更加明确了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旅行社的管理力度。修改后的《条例》更趋于市场化,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方面有很大进步。
    数据统计
    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2008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1.30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408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7.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亿元人民币;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4584万人次。
    主要影响
    这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同时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
    关键词1 质量保证金
    为减轻旅行社的经营负担,条例对质量保证金制度作了完善。一是,规定旅行社既可以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现金,也可以向监管部门提交不低于应交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二是,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连续三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同时明确规定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三是,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补足质量保证金。
    关键词2 不正当竞争
    目前,旅行社之间不正当竞争比较严重。针对这些问题,条例首先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其次,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此外,条例还规定,合同订立后,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对于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旅行社,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约定行程的旅行社,将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导游、领队人员也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关键词3 服务委托
    组团社(招徕、组织旅游者参加旅行团,与其签订旅游合同并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将接待旅游者的业务委托给地接社(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向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的旅行社),是旅行社行业的普遍做法。但是很多旅游者是基于对组团社的了解和信任而参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的,一般不希望组团社把接待服务委托给他们不了解、不信任的旅行社。同时,也有旅游者反映,一些旅行社为了节约委托费用而把接待业务委托给没有相应接待条件的地接社,致使旅游者不能享受到约定水平的接待服务。针对上述问题,条例规定,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与地接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键词4 游客维权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遭受的损害,有相当部分是由于地接社的过失或者地接社和组团社的共同过失而导致的,对于应由哪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存在较多争议。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组团社和旅游者是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组团社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和地接社是接待服务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接社不按照约定履行委托合同的,应当对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为了减少争议、明确责任,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确保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条例规定应当将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作为旅游合同的必备事项。同时还规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或者商务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有义务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从而使监管部门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落到实处。
    关键词5 国民待遇
    新《条例》中,对外资旅行社取消了此前的一些规定,比如原先要求年旅游经营额在4000万美元以上,而且审批程序更加简化,可以说门槛明显降低。同时,对旅行社的管理也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何松明说,新《条例》的总则中新增的内容,即“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强调的是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企业自律来营造更好的经营环境,树立市场信誉。
    此外,新《条例》对旅行社应履行的义务也新增了规定,企业不止要承担经营义务,还要承担社会义务,如果未服从行业管理,如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设立分社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也要受到处罚。

关键词6 外商投资旅行社
    《条例》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投资者条件的特殊要求,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并且规定,外国投资者除了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规定;该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这样的规定说明今后外商投资旅行社除了仍然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含赴港澳台旅游)外,与国内旅行社已经没有区别。
    专家见解
    评论员刘戈:旅游业新规范的出台,确实对于整顿旅游市场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如果旅游行业的这种经营和运行的模式不改变,这种“重营销、轻产品经营”思路不改变,旅游业不可能通过这个条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长久以来,旅游业形成一种惯例,大家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前的招徕顾客上面,客户一来,后面的服务都压在导游身上。而导游没有工资,只能通过购物,通过门票的折扣来获取自己的收入,这样导游的行其实变成了一种无可奈何的行为。如果这样的现状不得到改变,光靠这样的条例不可能让整个市场现状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其他专家观点:在目前的旅游市场上,很多旅行社虽然具有很强的实力,但之前受准入门槛高的限制,一些旅行社虽“称霸一方”,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能出现一个“巨头”。而随着《条例》的出台,未来或许出现一批新的旅行社,在国家范围内拥有“话语权”的大型旅行社也将出现,而旅游市场格局或将随之改变。准入门槛降低后,一些公司将不再挂靠,直接注册旅行社,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这就使得旅行社将会更加注重品牌的打造,并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市场上完全有可能出现国家范围内的大型旅行社《条例》虽针对团队旅游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但是针对散客管理、自由行等个性化旅游方式等的规定却不够成熟。现在的旅游市场正处于低端旅游向高端旅游的转换时期,旅游行业需要针对非团队旅游条例的出台。
    业者呼声
    中青旅出境游公司总经理孙常伟:未来市场上完全有可能会涌现出一批新的旅行社,但《条例》和现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对旅行社的要求更加严格,所以不适应市场的旅行社还是会很快遭到淘汰,在市场竞争中,旅行社应遵守游戏规则,加强管理力度;而在扩张方面,就中青旅来说,不会因为门槛的放低而盲目扩张,会根据自身业务规划和网络建设来进行发展,但《条例》会使旅行社的网络化布局变得更加容易。
    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佰程旅行网副总裁朱晓云:现行条例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部分具有经营出境旅游的资质),而国内旅行社则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修改后的《条例》则取消了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区别,不再区分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而经营注册入境旅游业务所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由150万元人民币降至30万元人民币,准入条件降低的同时还大大减轻了旅行社的负担。
    易游世界旅行社网总裁甄浩:此次新条例的颁布无疑促进了旅游业 “批零体系”的完善。准入制度更加清晰,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地位会更加明确,其各自优势将进一步凸显出来。根据新的条例,旅行社可打破地域设立分支机构,批发商的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将会更加容易,这也有助于大型批发商壮大自己的业务范围,是其诚信度和品质的有力保障。对于作为服务提供方的零售商,我认为门槛越低越好,甚至是零门槛,销售渠道更加顺畅之后,才有助于加大行业对批发商产品质量的监控以及渠道运营商的打造。
    广东南湖国旅·西部假期:旅游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将很大程度上加剧旅游业界的竞争,有利于自觉形成更加良好的经营环境,旅行社方面也将严格执行《旅行社条例》,负责任的旅行社已制定内部相关措施进行内部监控,严格保障团队旅游质量,以杜绝恶性投诉。
    广东中旅:此前关于利息的使用,一半的利息是交给政府作为管理费用,另一半则是由旅行社自行所有,现在都归旅行社方面所有,政府不可以从中扣去相应的管理费用。原条例规定的从事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准入门槛过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不尽合理,对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力度也不够。这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一定程度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同时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
    合同改进
    新的《旅行社条例》明确了旅游合同应当载明14类事项,其中包括:
    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3签约地点和日期
     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1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1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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