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山水旅游黄页 > 旅游常识 > 出行装备 > 什么是“72小时便利签证”

什么是“72小时便利签证”

广东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发布于2009-11-05 22:43:16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出行装备
有些国家为了便于识别和管理,根据申请签证者的不同事由,用各种不同的字母代号标明在所签发的签证上。这种字母代号就是签证代号。
     目前使用签证代号最多的是美国,其中非移民签证代号有18种之多,每个种类再细分为多项。简介如下:
    (1)A类签证(即外交公务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A-1:外国政府派驻美国的大使、公使、职业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家属成员; 
    A-2:外国政府的其他官员、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A-3:A-1和A-2类签证获得者的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2)B类签证(即商务旅游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B-1:以经商贸易、考察访问等处理有关事务为目的的短期逗留人员; 
    B-2:短期探亲访友、旅游观光者。 
    (3)C类签证(即过境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C-1:过境的外国人; 
    C-2:过境去联合国纽约总部的外国人; 
    C-3: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 
    
    (4)D类签证(即机组人员,海员签证)的签发对象为: 
    各国国际航班上的机组人员和轮船上的海员。 
    (5)E类签证(即国际条约或协议投资者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E-1: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在美国经商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E-2: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在美国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6)F类签证(即留学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F-1:留学者(即自费留学者);   
    F-2:F-1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7)G类签证(即国际组织员工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G-1: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组织的首席常驻代表、代表下属的工作 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家属成员; 
    G-2: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组织的其他代表及其家属成员;
    G-3:政府未承认的外国政府国际机构组织的代表及其家属成员或者非国际机构组 织成员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家属成员; 
    G-4:国际机构组织官员,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G-5:上述G1-G4签证获得者的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8)H类签证(即临时雇员及接受训练者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H-1: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临时工作的外国人; 
    H-2:因国内所缺乏的某种工种或职业而临时工作的外国人; 
    H-3:接受各种培训的外国人; 
    H-4:上述H-1~H-3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9)I类签证(即新闻从业人员签证)的签发对象为:驻美国的各国新闻、广播、电视等组织机构的代表、记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10)J类签证(即交换访问学者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J-1:根据政府批准的双边交换访问学者计划派遣的留学生、进修生及各种科学 研究人员; 
    J-2: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11)K类签证(即结婚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K-1:须赴美国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 
    K-2:签证获得者的成年子女。 
    (12)L类签证(即跨国公司职员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L-1:美国跨国公司在外国的子公司、办事机构或国际企业派驻美国临时工作的 人员; 
    L-2: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13)M类签证(即非学术性留学生签证)的签发对象为到美国职业大学或所在学院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外国学生。 
    (14)N类签证(即某些特殊移民的随同父母和孩子的签证)的签发对象为某些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美国任职期间所携带的家属(父母和孩子)。 
    (15)O类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