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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旅行社必须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西安康辉国际旅行社 | 发布于2009-04-17 17:05:13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权益保护

2004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于今年1月1日起在上海推行使用。上海市旅游委有关人士提醒说,旅游者参加旅游,应当与旅行社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上海自2001年推行使用出境、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来,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契约纠纷明显减少。此次推行的新版合同,结合近年来旅游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维护旅行社正当利益等方面,重点作了修改和补充。

  据了解,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分为《特别告知》和《协议条款》两部分。《特别告知》明确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参加旅游应知晓的事项。《协议条款》要求旅游者和旅行社明确旅游服务的内容与标准,包括游览景点、交通工具、用餐、住宿、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安排等,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据悉,2004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还列出了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64393615,和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10)6527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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