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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强迫购物旅行社须赔钱

广东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发布于2008-04-08 18:44:05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安全常识
合同中不得出现“豪华”、“准×星级”等不明确用语

  本报讯今后,我市旅行社在出境游中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记者昨天从市旅游局获悉,擅自安排自费项目的,组团社应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组团社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吃住行购必须详细列明

  据了解,今后,我市旅行社应对出境游的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如,必须明确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等。同时,对自费项目也必须详细列明,并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买到假货组团社应先行赔付

  据介绍,旅游者在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先行赔付。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取消组团可索赔20%违约金

  市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说,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应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旅行社有权拒绝报名者

  另外,组团社对旅游者报名有接纳与否的权利。今后,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旅行社有权不接受报名,也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退团的,按旅游费用总额5%~90%的标准赔付。

  行程中如发生纠纷,旅游者不得出现过激的抵制行为,否则致使损失扩大的,须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旅游者如因服务质量问题不满而采取在境外拒绝登机等方式,要为扩大的损失部分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