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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赴港澳地区申请

桂林阳朔国际旅行社 | 发布于2006-03-02 14:26:23 | 来源:网络 | 常识分类:出行装备
一、申请短期赴港澳地区
    1、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的“申请表”和两张照片(照片规格与护照规格相同);
3、按规定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4、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
(1)探亲
    A: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
    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被探望人系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澳门部他干部的,提交该部队政治部出具的邀请函原件。
被探望人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地区联络办公室内派人员的,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内派人员直系亲属探亲表》原件。
    B: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也可由与申请人和港澳亲属均有相互亲属关联的人员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
(2)旅游
    参加港澳游旅行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交验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商务
    A: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或港澳企业驻渝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免交此证明。
B: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现阶段仅准予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申请赴港澳签注,无需提交派遣证明。
    C:申请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的商务签注的,申请人所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备案。申请备案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注册资金200万以上、年纳税额在50万以上的民营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确有需要派人员经常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本单位人员无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的记录。
(4)培训
    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就业
    应聘赴香港就业者或者其随行家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就学
    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的,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其它
   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二、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
1、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的“申请表”和两张照片(照片规格与护照规格相同);
3、按规定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4、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
(1)夫妻团聚
A:结婚证及复印件;
B: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2)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
  A: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证明材料;
  B:亲属关系证明;
     C:父母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复印件。
    (3)内地无依靠未成年人投靠港澳定居父母的,须提交:
  A:出生医学证明;
  B:父母结婚证明;
      C:父母在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孤儿申请去港澳投靠定居亲属的,还须收取载有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复印件、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父母离异的还须收取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拥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内地无依靠老人投靠港澳亲属的:
 A:内地无子女证明;
 B:与被投靠者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C:被投靠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赴港澳继承产业的:
     A:在港澳定居直系亲属产业无子女继承的证明;
     B:继承财产状况的公证;
     C:申请人继承权且须在港澳定居才能继承的证明;
D: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复印件。
(6)港澳居民在内地收养的子女赴港澳定居的
A:养父母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
B:养父母的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C:收养关系证明;
(7)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赴港澳定居的:
  A:出生医学证明;
      B:户口证明;
  C:在内地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D:父或母在港澳的永久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E:父母已结婚的,还需提效父母结婚证明。
对申请人所申报的父母与申请人的关系存疑的,还须按公安部要求作亲子鉴定。
5、2004年重庆市赴港澳地区定居分数线
(1)夫妻分居类赴香港定居分数线
201.1分, 即1999年6月30日之前夫妻分居。
(2)夫妻分居类赴澳门定居分数线
182.7分,即1999年12月31日之前夫妻分居。
(3)其他各类赴香港、澳门定居分数线
A:未成年人投靠亲属类:16分,即凡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B:照顾无依靠父母类:6分,即申请人年龄为18-59岁,在港澳地区的父母年龄为60周岁以上。
C: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类:16分,即申请人年龄为60周岁以上,投靠在港澳地区的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