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旅游纠纷“四项注意” [上一篇]

[ 2013-10-17 23:34:00 | 作者:涵之旅 | 出处:转贴 | 天气:晴 ] 字体:

据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悦介绍,出游中发生旅游纠纷,是一件很扫兴的事,但只要行前签订合同时多加注意,有些纠纷就能避免: 1.明确交通工具。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不同标准价格不同。有些旅行社在合同中对交通工具未予细化,或是在旅游旺季,因交通工具紧张,临时更换其他交通工具,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游客与组团社签订合同时,应事先明确所选用的交通工具。 2.细化合同明确责任。旅游合同应对行程、价格及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具体而言,应包括具体景点、住宿、餐饮的标准及娱乐、购物的安排等;餐饮标准也应细化到早、中、晚餐。一些导游为获取“回扣”,带游客游览景点时“走马观花”,而将更多的时间留给游客购物。因此,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每天购物的次数、地点等。明确违约责任是游客维权的保障。违约责任应包括旅行社单方临时取消行程或变更组团单位、在行程过程中出现质价不符或是服务等级标准下降等情况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妥善保留广告资料。旅游广告、业务宣传手册、旅客须知及行程表中刊载的内容都应视为合同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具有约束力。游客应妥善保存这些广告,一旦发生旅游纠纷,这些都可成为有关部门处理的重要依据。还应注意的是,旅游广告中一般都标有旅行社名称、联系电话和经营许可证号码,而一些不具资质的旅行社在旅游广告上往往留的是私人电话、住宅电话,游客可通过向电话查询台咨询,或向旅游质监部门求证。 4.务必查验旅行社身份。游客对旅行社的“合法身份”应加以审核,是否证(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照(营业执照)齐备,并悬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导游人员是否持“国导证”等。游客如果选择旅行社业务员上门服务,务必在缴费后向对方索取发票。游客有权要求经营者出示相关证照,也有权要求导游人员出示导游证件。
据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悦介绍,出游中发生旅游纠纷,是一件很扫兴的事,但只要行前签订合同时多加注意,有些纠纷就能避免:
1.明确交通工具。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不同标准价格不同。有些旅行社在合同中对交通工具未予细化,或是在旅游旺季,因交通工具紧张,临时更换其他交通工具,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游客与组团社签订合同时,应事先明确所选用的交通工具。

2.细化合同明确责任。旅游合同应对行程、价格及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具体而言,应包括具体景点、住宿、餐饮的标准及娱乐、购物的安排等;餐饮标准也应细化到早、中、晚餐。一些导游为获取“回扣”,带游客游览景点时“走马观花”,而将更多的时间留给游客购物。因此,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每天购物的次数、地点等。明确违约责任是游客维权的保障。违约责任应包括旅行社单方临时取消行程或变更组团单位、在行程过程中出现质价不符或是服务等级标准下降等情况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妥善保留广告资料。旅游广告、业务宣传手册、旅客须知及行程表中刊载的内容都应视为合同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具有约束力。游客应妥善保存这些广告,一旦发生旅游纠纷,这些都可成为有关部门处理的重要依据。还应注意的是,旅游广告中一般都标有旅行社名称、联系电话和经营许可证号码,而一些不具资质的旅行社在旅游广告上往往留的是私人电话、住宅电话,游客可通过向电话查询台咨询,或向旅游质监部门求证。

4.务必查验旅行社身份。游客对旅行社的“合法身份”应加以审核,是否证(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照(营业执照)齐备,并悬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导游人员是否持“国导证”等。游客如果选择旅行社业务员上门服务,务必在缴费后向对方索取发票。游客有权要求经营者出示相关证照,也有权要求导游人员出示导游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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