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博物馆工作章程 [上一篇]
[ 2013-10-17 23:34:00 | 作者:贺州博物馆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字体:大 中 小
贺州市博物馆工作章程
贺州市博物馆工作章程
第一条
功能定位:收藏、展示和研究贺州市本土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类综合性国有博物馆。是一个以文物实物为教材,以展示为手段,以实施乡土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优秀的历史传统教育和弘扬主弦律、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精神产品为使命的公益性文化教育机构。
第二条
建馆综旨:通过对贺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藏,为研究贺州的社会发展历史提供实证。通过对藏品的研究和展示,为贺州的精神文物明建设服务;为打造贺州历史文化品牌,推动贺州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
文物收藏方向:由贺州生产制造或在贺州地域流传、或由贺州历史名人使用的历史文物(含出土文物和传世文物)、民族民俗文物、纪念性文物和革命文物四大类别。
第四条
上级主管单位:贺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第五条
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同时接收社会捐助。
第六条
博物馆内设机构:保管股、陈展宣讲股、财务行政股、安全保卫股、档案信息股、技术维护股。
第七条
藏品来源:出土文物征集、国有单位移交、社会捐赠、市场购买。
第八条
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博物馆事业,具有博物馆学、历史学、民族学和其它博物馆工作所必须学科知识和技能。 二、一般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遵守本馆的规章制度。四、身心健康。
第九条
本章程由贺州市博物馆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工作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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