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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话题:你了解人格权吗?
来源:网络  时间:2008-02-24  点击:

人格,既是指个人的道德品质,也是指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的资格。人格权是体现人格利益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现代社会,人格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不可缺少的社会条件,法律在赋予人们人格权利的同时,也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姓名权

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两个部分,它是一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定标志。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依法改变自己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的权利。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民有权决定或改变自己的姓名。每个人都有权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决定自己的姓名、笔名、艺名、别名等,任何人无权干涉。每个公民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向户籍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变更自己的姓名。

2、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人无权阻止。同时,公民也有权请求他人正确使用自己的姓名。

3、公民有权禁止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侵权行为。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强迫或阻止他人改变其姓名,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民事活动,这些都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采取正当的方法制止上述行为,或者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他人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肖像制作权和肖像专用权。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未经本人同意或以欺诈手段取得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常见的有:未经本人同意而以其肖像制作商业广告、商品包装、印制挂历、用做期刊封面等等。另外,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出于侮辱他人人格、打击报复等目的,恶意损坏、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或者出于不正当动机偷拍、翻印、悬挂他人肖像的行为,也属侵犯肖像权,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名誉权

公民的名誉,是有关该公民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和其他素质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公民依法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

1、以语言、文字或动作公然侮辱他人。如当众辱骂、殴打他人,非法搜身、传播谣言诋毁他人等。

2、捏造、散播虚假事实攻击、诽谤他人。如无中生有散播某某有生活作风问题,挟嫌报复,向有关机关诬告陷害他人等。

3、公开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损,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以致他人名誉受损等。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一般把隐私权包括在名誉权中,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中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道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益,受害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荣誉权

荣誉和名誉不同,它不是自然形成的社会评价,而是公民因自己的模范行为或特殊贡献而获得国家或社会组织的表彰及荣誉称号。如劳动模范、“十佳”青年、“三八”红旗手等等。荣誉权是荣誉称号的获得者依法保护其荣誉称号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由此可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荣誉称号获得者有犯罪行为或其他与其身份不相称的行为,以欺骗手段获得荣誉称号等)可以由有关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非依法定程序,擅自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没收公民的荣誉证书、奖章和奖励,都属于侵犯公民荣誉权的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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