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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和怒江州的旅游招商引资政策

怒江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发布于2007-06-23 15:14:00 | 来源:转载 | 目的地:怒江

云南省和怒江州的旅游招商引资政策:

(一)放宽经营范围

  1、全面放开旅游市场,不论何种经济成份、何种所有制形式、只要具备企业登记条件,有资金来源、有经营能力,符合本州旅游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导向,经地区计划、旅游、工商等有关部门批准,都可兴办旅游经济实体,经营旅游业务。

  2、除国家明确规定禁止或限制的经营业务外,各种经济成份都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本州内旅游资源的开发,旅游商品的生产及吃、住、行、游、购、娱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3、允许国内外各种经济成份在本州范围内开办娱乐城、健身房、桑拿浴、保龄球等多种保健娱乐业务。允许为游客提供不同档次的、健康的配套服务。各涉外宾馆、饭店可开办形式多样的旅游娱乐活动项目,为游客提供设备先进、项目齐全、档次较高、适合中外游客消费的娱乐项目,满足不同层次游客的文化娱乐需求。

(二)、投资合作方式

1参股、控股、购买、承包或租赁经营;

  2鼓励客商购买旅游风景区经营权(TOT模式);

3鼓励客商采取建设——经营——移交(BOT)融资方式进行项目建设,进行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开发;

4 在融资方式问题上,可以采用特许权、营运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和收费权融资。

5、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三)、优惠土地使用政策

1、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若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可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数的25%,余款在5年内缴清。

2、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给予优惠,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以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为前提)。

3、对旅游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按我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可占不实行占补平衡。

4、外来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6、全州各级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参股的方式同投资者共同从事旅游开发项目的,前3年不参与分红,由投资者受益。

(四)、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

1、对新开办的旅游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免所得税、营业税5年。

2、旅游项目开发和建设所需进口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施工机械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3、按“商旅同价、平等竞争”的原则,对旅游饭店严格执行与一般商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

4、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对那些在怒江正式确定旅游投资的合作方,我们还可以结合项目开发的具体情况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以促进双赢和共同发展。

(五)、优化投资环境

1、实行旅游外商企业领导联系制度。投资额在100—600万美金的外资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一位主要领导做好联系、协调、服务工作;投资额在600—1500万美金的外资企业,由一位州委、政府的领导牵头做好联系、协调、服务工作;投资额在1500万美金以上的,由州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做好联系、协调、服务工作。

2、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各级政府在收到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呈报的合格文件后,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企业登记注册。不予批准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说明理由,明确答复。
3、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凭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税务、劳动、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上述部门接到有关文件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手续。

4、完成登记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建设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部门都应积极为其服务。各部门需办的开工手续应在6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毕。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成立后,在建设期和经营期所发生的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州级政府批准的,由州级政府负责:县级政府批准的,由政府负责。其中,属新建项目,由发改委、旅游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6、政法部门要依法保护旅游及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要为其繁荣发展保驾护航,维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备注: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我们将坚持与时俱进的要求来不断改进和完善怒江的招商引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