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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印发文旅行业疫情防控指南

发布于2020-02-17 16:49:00 | 来源: | 资讯分类:地方资讯

  近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有关省直部门,印发《山东省公共文化场馆新冠肺炎防控指南》《山东省A级旅游景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手册》《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旅游住宿业防控工作指导手册》,对山东省文旅系统人员密集场所、行业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有效保障。

  《山东省公共文化场馆新冠肺炎防控指南》(以下简称《文化场馆指南》)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分5大部分,除了明晰新型冠状病毒的基本概念外,还对公共文化场馆做好疫情防控的“基本要求”“人员管理”“闭馆期间防控措施”“场馆开放后防控措施”进行了明确。

  《文化场馆指南》指出,公共文化场馆人群密集,人员互动较多,是病毒传播的高危场所之一,有义务做好防范工作。根据行业特点,识别病毒的传播途径,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控制传播,是公共文化场馆未来一段时间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同时明确,闭馆期间要通过在线文化馆、在线图书馆、在线博物馆、在线大剧院、云课堂等方式,让广大群众宅在家里也能享受丰富的在线服务,真正做到闭馆不闭服务。公共文化场馆恢复开放需经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作出恢复开放决定后,由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拟定相应通知方可对外开放。

  《山东省A级旅游景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手册》(以下简称《景区防控手册》)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分“应急预案与要求”“员工管理”“景区关停期间防控措施”“景区恢复运营初期防控举措”4大部分。《景区防控手册》指出,景区关停期间,不开展人员集中的活动。但可利用这段时期,通过网上培训等形式,做好待岗职工的培训及业务提升工作。确有必要实施的景区内部建设工程,开工要征得当地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同时要按照工程施工防疫相关要求,制定相关防疫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明确,景区恢复运营初期应设置留观场所,对疑似和疑似接触者,及其同行人员,以及接触上述人员的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留观措施,并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疫情得到控制后,A级旅游景区恢复运营应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并报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方可恢复运营。

  《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旅游住宿业防控工作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旅游住宿业手册》)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旅游住宿业手册》要求,在饭店入口处设立体温监测岗,对宾客进行体温测量。问询客人有无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症状,对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宾客,应建议发生就诊。无上述情况,且体温正常条件下,方可进入饭店。每日须对门厅、楼道、会议室、电梯、楼梯、地面、墙壁、卫生间等公共部位及公共接触物品每天定期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每个区域使用的保洁用具要分开,做到专区专用、专物专用,避免交叉污染。公共用品用具严格执行一客一换一消毒。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和干爽,提供洗手液,并保证水龙头等设施正常使用。